主题:【整理】商品价值与效用理论骗局 -- 三分天下有其二
我用小麦跟老普换牛肉,能够交易的原因就是我跟老普对这两样商品的满意度完全不同,刚好互补。
至于满意的标准,有何难定的?我完全可以不停地向老普出价,每次增加100克小麦,直到老普愿意把一斤牛肉跟我交换为止,例如10斤小麦,一旦他同意出售,就说明他对10斤小麦的满意度高于1斤牛肉。
说过多次了,效用只需要用于对比,而且每个人对同样的商品都不一样。
所以,满意度跟认同度有何关系?更何况,这种交易,完全不需要你来认同吧?认同度从何谈起?
有意思的是指出哪里有逻辑漏洞,哪里与真实世界的不符
经济学里,货币并不重要。
你看,话题就是这么越扯越远的:从效用扯到LGBT,再扯到满意度,同时混淆认同度,现在又转进到钱,劳动时间。。。。
你这是从离题万里深度游,直接进入离题百万里了。。。。
或者换个角度,你说说我哪里说错了,我来继续讲。否则我真的没兴趣陪你跑题。。。。
还是提一句 商品交易的社会属性
如果不是,那诈骗犯应该团结在你周围。
我来说一个有趣的视角吧:抢劫到底算不算劳动?
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抢劫当然不算劳动,因为如果抢劫是劳动,那么资本家攫取剩余价值显然是一种抢劫行为,那么资本家的收入就要“合法”了,最多资本家们可以出一个“社会必要抢劫时间”来量化“资本家抢劫劳动价值”,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等于不攻自破。
那么如果抢劫不算劳动,那么这里面就有一些悖论:如果一种商品,它之前从未进入交换环节,本来不会进入商品循环,但是强盗把它们抢走后进入商品循环,这里面的劳动只涉及强盗抢劫行为,那么它的价值来源是什么?
这一问题再引申一下,野蜂生产了蜂蜜,有人抢劫了野蜂的蜂蜜然后当做商品卖了,那么这个“人”的抢劫行为却是无可争议的劳动。再替换野蜂,如果劳动的主体是一只类人猿,那么抢劫类人猿是不是也是“劳动”?再进一步,那么抢劫一个拥有99.9999999...%类人机器的劳动成果,算不算“劳动”?
所以劳动价值论的奥卡姆剃刀就在于“人”这一范畴,只要是人,那么偷也好抢也好都是“劳动”,因为确确实实产生“商品”了。这里又隐藏着一个魔鬼:如果一件商品,工人完成99%的工作,资本家加入最后1%“独家秘方”,没有这1%,这个商品就是废物,进不了商品循环,那么如何界定资本家这1%工作的劳动价值?
你能排除这个可能性吗?
不是就不要离题了
起来拍拍灰土,咱们去聊广州美食吧。
要是谈吃的,我可就来劲了
野蜂生产了蜂蜜,有人抢劫了野蜂的蜂蜜然后当做商品卖了,那么这个“人”的抢劫行为却是无可争议的劳动。再替换野蜂,如果劳动的主体是一只类人猿,那么抢劫类人猿是不是也是“劳动”?再进一步,那么抢劫一个拥有99.9999999...%类人机器的劳动成果,算不算“劳动”?
也不用什么“有人抢劫了野蜂的蜂蜜”了?养蜂采蜜就是人类采集了蜜蜂的蜂蜜。采集当然是劳动的一种形式。同理,采集蜂蜜和采集野菜有什么区别呢?都付出了劳动,得到了成果。
抢劫是不是一种劳动付出?应当说是一种劳动。毕竟抢劫也是要付出汗水、辛劳、甚至生命的。事实上,古代蛮族经济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抢劫。而战争更是得到或保卫资源的手段之一。这都是可以算作劳动的。
剥削也不是不花力气就行的。也是要付出代价的。这个代价就是剥削阶级必须投入劳动来维持一整套社会制度和暴力机关才能获取剩余价值。
所以才会有阶级斗争啊。
至于所谓的“工人完成99%的工作,资本家加入最后1%“独家秘方”,没有这1%,这个商品就是废物,进不了商品循环,那么如何界定资本家这1%工作的劳动价值?”,这种问题倒过来问也行啊。如果没有工人完成99%的工作,光有资本家的1%“独家秘方”,这个商品能存在吗?
这个问题的等价问题就是“谁养活了谁?” 站在资本家的立场上,自然认为是自己的1%养活了工人的99% 🤭🤭🤭
是因为马克思有意无意之间,把道德评判加了进去,导致很难按科学方法的要求去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