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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追夺出身以来文字 -- 孟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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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原创】追夺出身以来文字

看到这个消息KTV因能点播吴亦凡歌曲被罚1万元,回应:无心之举,已完成整改

近日,位于广东的一家ktv因可点播吴亦凡的歌曲被罚1万元。

9月21日,涉事公司表示,已下架所有劣迹艺人歌曲,并交纳罚款。

企查查APP显示,广东南澳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东南澳县的一家KTV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包厢点播系统屏幕画面含有劣迹艺人(吴亦凡)画面,及其演唱的《咖啡》、《破晓》2首歌曲。

5月9日,该公司因播放曲目含有禁止内容被罚1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类型为: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9月21号,涉事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已经将劣迹艺人的歌曲全部下架,积极整改,并交纳罚款。

其称,违规行为并非有心之举,“我们之前已经删除了歌曲,但是删除的同时需要备份,因为我们忘记备份,所以系统更新时重新上架了已删除的歌曲。”

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总公司的资料库已清除所有劣迹艺人的歌曲,所以之后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

类似的新闻不是第一次了。现在国内严打“劣迹艺人”,弄到只要有“劣迹艺人”出演的作品就要全面封杀。有些实在封杀不了的,还要通过计算机技术把“劣迹艺人”的画面和名字扣掉。

这个实在有些极左了。

现代社会,一部作品并不仅仅是出演艺人的作品。就拿一首歌来说吧,有作曲人、作词人、mv有制片人、导演甚至其他参演人员等。下架一首歌容易,但除了“劣迹艺人”,其他参与创作的可是无辜的。为了惩罚“劣迹艺人”,难道应当其他无辜者连坐吗?

再说这个新闻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商家被罚的依据是,“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问题是歌本身并没有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也不包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仅仅因为“劣迹艺人”唱过,就要被禁,那么“劣迹艺人”大多唱过《义勇军进行曲》、《我和我的祖国》等等。那么是不是这些歌也应当被禁?

有人贴了这么一张宣传画:

点看全图

配文:两位“劣迹艺人”夹击,中间的老炮儿还有多久会爆?😅

顺便说一句,如果艺人有“劣迹”,他们的作品就要被禁,要被“追夺出身以来文字”,那么现在的绝大多数文艺作品都在被禁之列。无他,这些作品的作者大多有各种各样的“劣迹”,像嫖娼这种基本是标配。更恶劣的人渣行为比比皆是。

我们嘲笑西方在俄乌开战的时候禁陀斯托也夫斯基,禁柴科夫斯基,禁托尔斯泰,推倒普希金雕像等等。但我们也不过一百步在笑人家二百步罢了。

顺便对没有经历过“文革”,对“文革”充满幻想的小青年再说一句,这就是“文革”的搞法。“文革”搞到最后,大家噤若寒蝉,只能看样板戏。

通宝推:不远攸高,学步桥,假日归客,普鲁托,任爱杰,
家园 你的意思,现在是一边骂着WG,一边走着WG的路?

只是方向相反?

又是一个缓则。

家园 我觉得,分清楚封禁对象,不需要多么高的理解水平

是封杀失德艺人表演的作品,不是封杀被表演的那个作品本身。

就像李易峰,在革命者里扮演教员,那么,封杀的是他塑造的这个艺术形象,而不是教员本身。

至于你说什么过去的作品,作者几乎都有劣迹,按照现在的标准都要被禁,又和乌克兰扯上关系....那你是不是忘了时代的局限性这种说法?我觉得你是在装糊涂,故意把水搅混。

至于结尾又是老调重弹,又开始贩卖什么文革余孽这一套,这套话术,很熟悉,很熟悉。

通宝推:心远地自偏,
家园 禁止劣迹艺人收入,剥夺销售权利,你至于这么敏感?

呵呵。

看来文革伤害你不浅啊!!!

家园 时代当然是有局限性的

就像李易峰在《革命者》里演青年毛泽东。影片本身实在禁不了,抠图也不行,只好搁置。

对照吴亦凡的歌被彻底禁掉,岂不是区别对待?或者说,如果能混到演太祖,“too big to fall”,那就可以保留银幕形象?所以这是另一类型的“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

演员塑造形象未必需要和本人的道德挂钩。否则演蒋介石的岂不是得五毒俱全才行?演刘少奇的,也没见在现实生活里娶六个老婆。

假设李易峰这次没有暴露。那么是不是说明他就可以一直演正面形象,一边演警察,一边继续 PC ?

时代当然是有局限性的。问题是资本主义时代,要求演员们个个是共产主义的道德完人,可能性有多大?为什么建国前三十年没有这种艺人嫖娼的新闻?原因在于太祖从根子上消灭了娼妓这个职业。而改开以来搞资本主义,一切向钱看,娼妓自然死灰复燃。这种情况下要求演员永远不受诱惑,可能性有多大?如果要讲时代局限性,这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局限性吧。

离开时代的局限性硬提高道德高标准,只能是治标不治本。

通宝推:任爱杰,
家园 干得漂亮,就应该双标,他又不是中国籍,就应该加重处罚!
家园 那李云迪、小燕子等等都是外籍华人?
家园 你签儿是个强奸犯,说再多都没用。

李云迪嫖娼,复出了。赵薇的一裤裆事可复杂多了,吴签给她拎鞋都不够。

家园 这和左右有什么关系?

这和极左有什么关系?动不动就扣帽子,你分得清左右么?况且这些劣迹艺人的劣迹作品,清理掉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么?

家园 呵呵,

吴某的《咖啡》、《破晓》等等歌曲,是他自己(或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点播会给他继续带来利益。作曲人、作词人、mv制片人、导演等等这些都是他自己(或公司)一次性付清劳务所得。诸如《义勇军进行曲》、《我和我的祖国》等等的版权是谁的?这类严肃的歌曲,秀人及流量基本都没有资格演唱,一般都是“国家队”上台演出。

当年打破的是地主阶层,有人混淆视听——“地主也有好人”!;今天不让劣迹艺人继续赚钱,有人混淆视听——“其他参与创作的可是无辜的”。历史是何其相似!

多大年纪了?如此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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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小道传言:鉴于选秀上来的艺人、资本强推的艺人(流量)等塌房率太高,广电从今年开始禁止这类艺人参与主旋律及相应严肃的题材等视听演出(主演)。不保真!

实在不熟悉这个圈,虽然有近1t的ape,但流行乐几乎没有。改了三次。

家园 建议把经济和文化惩罚分开

看回帖,很多人提到了劣迹艺人从文化作品中继续获取经济利益,从而政府不得不封禁作品从而达到惩戒个人的理由。我建议,应该对宣传、文娱领域针对性立法。艺人如果违反法律到一定程度,道德败坏不足以享受靠大众追捧得到的经济权益时,应该剥夺其经济收益本身。如没收企业股份,广告代言合同收益等。由于文化产业传播的全国性特征,高院、国资委可以成立相关的部门。高院执行没收,国资委代持股份、资金,收益用于公益。

这并不是说,对于文化产品本身不得封禁。而是,对文化产品本身应该专门判断。一个正面的作品,不应该因参演人本人的负面行为而被封禁。同样,负面的作品,也不能因为收益被国资委代持,而不去封禁。

家园 确实应该走法制的道路

中国的刑法的处罚包括剥夺人身自由(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经济处罚(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等)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完全可以规定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版权归国家所有。与此相应的,各项犯罪行为的处罚也要合理。像李云迪这样嫖娼的,行政处罚足矣,封杀他于法无据。吴亦凡涉嫌强奸,当然应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剥夺坐牢期间的版权。范冰冰等巨额逃税的也应该坐牢并剥夺坐牢期间的版权。别的国家这么巨额逃税不坐牢很难,比如德国著名足球人赫内斯偷税2850万欧元,判了三年半。德国判刑一般比较轻,这三年半大概相当于中国判刑七年。

通宝推:潜望镜,南宫长万,
家园 文革真是个万用的筐,啥都能往里面装

我同意不该简单粗暴地封禁作品。

不过现在离文革的冲击已经过去几十年了,现在的政府对上不对下的毛病是越来越厉害了。

这么简单粗暴的执政只会越来越多。

家园 不觉得不该禁止。

还是应该处罚的,一封到没有,也没啥。

好的作品有的是,他们的又算啥?文革的样板戏不还是和封了一样?

又怎么样呢,那才是精品吧!

家园 不是禁止或者不禁止的问题

核心的问题在于,要遏制官僚的权力。

在中国,官僚的权力近乎无穷大,想征税就征税,想封锁就封锁,想搞文字狱就搞文字狱。

对应的,平民百姓完全没有遏制的办法,只有最后的暴动,但是,暴动时,这些人总能逃过去。

中国就在这种“官僚作恶,百姓造反”的恶性循环中沦丧。

这才是悲剧,走不出去的灾难。

通宝推:胡辣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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