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求助】房屋居住权 -- 翼德
河里都是谈国家大事的。我讲点实际的事情。
最近要买房。在视频上看到一个人讲目前买二手房的最新陷阱,那就是房屋的居住权。现在依法治国是明显的社会进步。所以这个人说,你们别不相信我,去查查民法典XXX条。有法可依的。
去查了一下。很吃惊。房主(房产证上所注明的)可以安排居住权给他人。这个人不必然出现在户口本上。这个房主可以正常将房产出售。房产过户也可以正常进行。但是买方不知道这还有一个有居住权的人(们),受法律保护,可以随时要求进入这个房产居住。
这个居住权的产生是中国养老条件下的产物。父母可以预先安排自己的居住权,然后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因此可以预防子女将自己赶出家门的可能。我觉得这反映了中国人思维的灵活性。
按照西方想法,一切权利都是物权(所有权)的附加。一旦将所有权出让,你必然失去对这个物产的全部权利。所以当房屋交易后,我这样的买主不会想到这房产中还有对此要求权利的人群。说实话我不敢想像会有很多人想法与我不同。这也是那条视频发布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居住权是需要被国家机构认可才有法律意义。所以居住权在房屋产权证和房产注册机构那里应该是有记录的。所以需要买方自己去查询。在英国这是不需要买主操心的事情。房屋买卖是通过房产中介搭线,物业律师具体操作的。他们都是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士,会为买主查清关于交易标的所有的经济背景。
要求有居住权的人写明放弃居住权?
我家一些买房卖房好像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
看的有点糊涂。国内一般房屋买卖都有中介参与,除非买卖双方有足够信任。
在美国,出租中的房屋是可以出售的,但要事先告知买方,并将租约转给买方。如果不告知买方,应该算欺诈。纽约的二手房买卖,有贷款的,贷款银行会要求买方另外购买title insurance,一旦对产权有纠纷,保险公司赔偿,但不知道是否包含出租这种事情。
所以,房屋的居住权,如果中国法律保护的话,卖方有义务告知买方,否则是欺诈。当然,这种欺诈如何处理,估计很麻烦。
恐怕还是已经居住在里头的
老太太嫁给老头,二人二婚。
老头死后,房子按婚前财产给了老头女儿。
女儿去收房。结果老太太不搬走,说自己享有居住权。
一打官司女儿才发现,老太太名下没有任何住房,法官判房产过户给女儿,但老太太住到死。
女儿一调查,老太太早把自己的房产过户给了自己的儿子,然后儿子出租着呢。
这事发生在武汉,老太太是一退休法官,对法条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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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情况就是,谁要买女儿的房,可以过户,但暂时没有居住权。
这样事情出来后,才有人知道还有居住权这样奇葩的独立于所有权的存在。
以前根本想不到这样奇怪的事情。参考楼上普鲁托的贴。
在房产这里的概念就是租房是善意第三方,买卖双方要依法保证善意第三方的利益。
@普鲁托 小普兄的例子,跟“善意第三方”又不是一回事,从女儿的角度看一回事,从老头的角度看又是一回事,两个老人是有正式登记注册,双方依法有权利和义务,这个例子其实是没毛病的。按13年之前的婚姻法,没有特殊约定,这房间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呢。按传统习俗,夫死赶妻,也是不道德行为,有娃则称之为“斯负孤儿寡母”,没男丁称之为“吃绝户”。
主贴的描述, @自以为是 河友的定性是正确的:斯诈。
我去查了一下,居民权需要登记了才能年效。限就是说,可查,不可私相授受。一般正常二手交易都要去查房产资料的。
我能想到相关的事情:
1 买卖不破租赁。
2 本人唯一住房,不能撵人出去。
一般来说,这些应该是中介调查清楚的。但是具体中介合同怎么写得,如何约束,我没买过二手房还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