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375-Quentin Skinner:论国家的谱系 -- 万年看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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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Quentin Skinner:论国家的谱系

【可参看363-Quentin Skinner:论自由的谱系】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bcyHYNxyk&list=PL4i9YSoIJiPeWWDfOimNzy08bFl_pX8Zl&index=59

欢迎回来,非常感谢大家的耐心等待。上一次我讨论了公民自由,但是在现代世界当中,我们都是特定国家的公民。因此在今天这场在方法论与实质层面都与上一讲联系密切的演讲当中,我将讨论国家这一概念。不过在开始之前,我需要尽快做出三点方法论方面的说明。

首先,我认为理解概念的最佳方式——虽然不是唯一方式——是通过它们的语言表达,这也是我将要采用的方法。因此,我将特别从历史角度讨论那些明确使用“国家/State”这一术语来表达概念的作家,而不是那些泛泛地讨论国家概念的人。当然,你可以拥有国家的概念而不具备State这个术语。这一点确实引发了许多问题,而我有意回避了这些问题。我这里只讨论作为State的国家。其次,正如上次那样,为了控制取材范围,我将专注于英语传统。在关于国家/State的故事当中,英语传统——尤其是现当代美国传统——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第三,我依然将要采用谱系学的研究方法。如果你问我为什么,我会说我比上次更加坚定地认为谱系学是一种非常有用的研究方法。这是我在尝试了多种研究模式之后得出的结论:我别无他法。对于某些概念的研究来说——尤其是国家这一概念——谱系学是唯一的选择。这种方法之所以被强加给我们,是因为“国家”这一术语从未指向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概念。这一点正是我今晚要试图展示的。在政治学当中,提供中立的、可操作的国家定义仍然是我们的愿望,但是这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幻觉,因为一切做出定义的行为最终都会带有意识形态色彩,政治学沦为意识形态的危险始终存在,而避免这种危险的方法之一就是通过谱系学。因此我真正想说的是,谱系学表明国家这一概念没有本质,没有自然的边界。就像自由一样,国家的概念同样始终饱受争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对于这一术语及其概念的主流理解,因为当然存在。近年来——尤其是在英语世界当中——有一种强烈的趋势认为“国家”这一术语仅仅是“政府”的同义词。例如看看随便哪份报纸,我早餐时读的《纽约时报》上就有“意大利政府/Italian state”这样的表述——顺便说一句,意大利总理即将下台,谢天谢地。总之“国家”被频繁用作政府机器的同义词。现在的问题在于我们的政治思维是否因此变得贫乏。国家的谱系学将揭示许多其他对于国家的高度规范性理解。我们是否因为放弃这些理解而有所损失?或者谱系学是否使我们能够以比当前更富有成效的方式重新想象国家?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我将在最后明确回到这一点。但是现在请允许我转向谱系学分析。

我必须说我非常清楚,今天下午我将讨论的大部分思想线索起源于早期现代世界,并且主要是欧洲的政治理论传统。我们也将在讲座中途触及国际舞台以及美国的海岸,但是我希望你们能耐心听我讲述这些传统的起源,这些起源恰好位于欧洲思想传统的英语故事当中。正如我上次所说,谱系学没有明确的起点,但是就我看来,关于“国家”与“国家权力”等术语的广泛讨论大抵始于十六世纪末到十七世纪初。当然,我们无法确定这些术语在这一时期如何代际传承,还有一些关于这些术语的零星用法缺乏语境支持。我们的起点就是能依靠语境明确定义这些术语的时期。此时“国家”这一术语被用来指代一种特定类型的国民联合体,即一个生活在公认的统治集团——通常是君主——的主权权威之下的社群,君主被指定为国家元首。这并不是说在这一时期“国家”是指代这种公民联合体的唯一或最常用的术语。有些些作家更喜欢使用“国土/Realm”或“国族/Nation”这样的术语,但是最终胜出的是“国家”这一概念及其表达方式。至于胜出的方式则是简单的语义漂移过程,这一过程在强烈规范性的内容当中非常常见。文艺复兴时期关于为君之道的讨论是当时的政治哲学的一大门类,其中代表作就是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1513年)。这些著作讨论得都是君主/Principe应该如何行事从而“维持其国家/mantenere lo stato”。这里的“国家”实际上指的是身为君主的地位或状态。为了维持地位,君主必须照顾好臣民的身体,马基雅维利尤其非常强调这一点。如果君主不这样做,就会遭到憎恨,失去地位,用法语的说法就是遭受了coup d'état,也就是作为统治者的地位遭到了打击。

如果说要想维持“国家”或者维持身为统治者的地位就必须在身体政治当中维持臣民的总体健康、安全与繁荣,那就意味着首先统治者首先必须维持某个别的东西,然后才能维持自己的地位。因此mantenere lo stato随后的意义随着语义漂移变得更加模棱两可起来:既可以指代君主维持地位,也可以指代君主通过维持这个名为“lo stato”的东西来维持地位。State一词从“君主个人地位”转变成“国家整体”的语义漂移首先出现在意大利语当中,随后迅速出现在法语与英语当中,又过了很久之后也出现在德语当中。漂移之后的“国家”一词被用于头部与身体的比喻:君主是国家的头部,臣民是国家的身体。在这一时期出现了一本著名作品,也就是恩斯特.康托洛维茨的《国王的两个身体》。康托洛维茨认为自己这部著作的责任是追溯“国家”这一现代概念的由来。他追溯到了十六世纪末的英国法律讨论,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国王有两个身体:一个是天生的肉体,另一个是以国王为头部的官方身体。我将这种观点称为绝对主义国家观,因为它认为国家的恰当隐喻是将其视为身体,国家元首是身体的头部。这种观点在欧洲政治思想中发展出了两种绝对主义思想。一种是主权理论,其代表人物是让.博丹,他在《共和六书》(1576年出版,最早的英译本于1606年出版)当中明确表示,“国家/State不是由城墙或臣民构成的,而是由服从于国家元首的单一主权的臣民的联合构成的。”这是一句毫不含糊且极具影响力的主张。另一种同样严肃地采用了头部与身体比喻的思想是君权神授理论。很多君主都喜欢宣讲这一理论,例如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就在1605年的议会演讲当中强调“国王由上帝亲自任命,拥有对于国家全体/the whole body of Our State的最高权威。”

康托洛维茨认为对于“国家”的溯源可以到此为止——当然他是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德国写作——绝对主义也确实是国家观念当中较为显赫的一种,毕竟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还在使用“国家元首”这种说法。但是我不得不对这部史学巨著提出批评:康托洛维茨本应继续追溯下去,但是他却停在了1600年左右。如果只研究到那个时期,那么当时政治思想当中流行的国家概念确实只有一种。不过他只需再往下追溯两代人,就会发现一种完全不同乃至针锋相对的国家观念,这种观念正是我现在要讨论的。我将这种对立观点称为民粹主义国家观,以区别于绝对主义国家观。民粹主义者同意,“国家”一词指得是公民联盟,即在一个政府领导下的人民联合体。但是成为民粹主义者意味着拒绝接受头与身体的隐喻。民粹主义者主张人民并不是没有头的躯干,不会因为没有头就无法行动——头与身体隐喻的吸引力当然在于人无头则不得行。民粹主义者想要强调的是国家主权——双方都在谈论主权并且将国家等同于主权——并不属于头,而是属于身体。人民这个身体本身或者说全体人民就是主权者。在这种对立的用法中,“国家”指的不是一个拥有主权的元首,而是一个拥有主权的国体。

那么是谁在这样谈论国家呢?我认为我们需要特别指出两种完全不同但却趋同的,都被我称为“民粹主义”国家观。首先,尽管早期现代欧洲国家基本上都是君主制国家——令人惊讶的是,欧洲至今仍然有许多君主制国家,比如斯堪的纳维亚、英国、荷兰等,虽然这些君主如今已经没有太多实权——但是此时此地也存在若干非常重要的共和国,它们有自己的政治思想传统,尤其是在十六世纪的佛罗伦萨和威尼斯。出身于这些共和国的作家们不仅描述了共和制度的运作,还为民粹主义的国家理论进行了辩护。我认为十六世纪最重要的相关著作是马基雅维利的《论李维》,这本书探讨了佛罗伦萨共和国的理念。马基雅维利强烈支持自治共和国,尽管他的最著名作品是《君主论》,但他最重要的作品却是为自治共和主义辩护的《论李维》。他的观点建立在我上次讲座提到的一种观点之上,即如何在一个自治国家中保持自由——当然,这里的主体不是臣民,而是公民。马基雅维利在《论李维》中反复强调的自由观正是我在上次讲座结尾讨论的那种观点:如果你依赖于他人的任意意志,你就会失去自由。当然,马基雅维利真正想说的话是《论李维》第二卷开头两章当中的关键段落:如果你生活在君主制下,那么你就生活在某位个人的任意意志支配下,因此所有君主制都是奴役。如果你想以他所说的“Vivere libero”方式生活,即自由地生活,你就必须在政治上不依赖他人,而这只有在自治的情况下才能实现。那么什么样的国家体制才能实现公民自治呢?只能是基础广泛的共和制。这套叙事在英语世界变得极其重要,显著影响了詹姆士.哈林顿和阿尔杰农.西德尼的著作以及美国开国元勋们的思想。这就是为什么在近代早期的政治论述当中共和国被称为自由国家/Vivere libero以区别于君主制,因为只有生活在一个与君主制相对的国家才能自由地生活。即一个自由的国家。所以这里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双关语:如果你想以自由的状态生活/Live in a free state,就必须生活在一个自由的国家/Live in a Free State。

第二种、也是更重要的一种民粹主义国家观的本质是针对我一开始提到的绝对主义观点的挑战。这个挑战实际上源于法国的宗教战争,然后延续到了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你可以将后者视为近代欧洲最后一场伟大的宗教战争——在这些战争当中,人们试图阻止将单一宗教强加于人民。这种国家观首先在法国、然后在英国提出挑战的方式是坚持如下主张:尽管政府可能被赋予主权权力,但是这种主权最初却是人民的财产。契约论传统就此兴起,这一传统基于一个思想实验:如果没有政府会怎样?将会出现一个人民团体,他们当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自己。他们可以建立任何形式的政府,但是他们建立的政府只是他们主权权力的代表。如果人民发现这些代表没有体现主权团体的利益,他们就可以罢免这些代表。这就是延续到十七世纪末约翰.洛克的激进契约论传统,该传统认为暴政是对于人民原始主权权力的篡夺,这种权力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授予政府的。主权的性质/property在这里被视为人民的产业/property,因此人民等同于国家。这一传统最重要的奠基文本就是《反暴君论/Vindiciae contra Tyrannos》,在法国宗教战争最激烈的1579年出版,针对法国君主制展开了攻击。这些论点也传到了大不列颠,并成为十七世纪四十年代议会派反对斯图亚特君主制的基础。1649年,英国人不仅处决了他们的国王,还通过议会法案废除了大不列颠的君主制,建立了一个共和国,尽管只持续了11年。这种观点的伟大倡导者是约翰.弥尔顿,我们熟知他是英语文学中最伟大的诗人之一,但是他也是奥利弗.克伦威尔的秘书并且受雇撰写宣传材料,支持这种必须生活在自由国家的激进观点。他在国王被处决之后仅仅几个月就出版了他的惊人小册子《国王与官员的任期》。我们在这里确实接触到了一些美国开国元勋们极为崇敬的文本。美国大学很喜欢将这个标题当成笑话,因为弥尔顿主张人民应当有权随时摆脱国王及其手下百官,因此根本没有任期可言。任期一词只是意味着国王与百官是国家的暂时租客而不是终身户主。谁是终身户主?我们才是终身户主。用弥尔顿的话来说:“主权权力始终由全体人民或国家持有”——注意,全体人民在这里等同于国家——“除非侵犯他们的自然出生权利,否则不能加以剥夺。这赋予他们权力去罢免任何统治者,只要他们裁决认定此人是违背法律的叛逆与国家的敌人。”这就是民粹主义的国家理论。

但是接下来我想指出,这种辩护在法国宗教战争与英国革命运动之后立即遭到了猛烈攻击,我们也随之进入了谱系的第三阶段。攻击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一些作家回归了君权神授的叙事。在英语传统当中,君权神授意识形态的最大倡导者罗伯特.菲尔默爵士在1649年之后进行了最后的爆发,在1649年至1651年间写下了他平生最重要的论文——当然不是约翰.洛克后来回应的《父权论》,那是在很久以后才出版的——旨在从君权神授理论的立场谴责共和国。但是我更感兴趣的是另一个方面:有一些作家既谴责绝对主义理论也谴责民粹主义理论,他们对这两种关于国家的对立观点都不感兴趣。这些作家当中最重要的是在英国革命结束后立即投身写作的托马斯.霍布斯,他是约翰.弥尔顿的死敌。我想谈谈霍布斯的国家理论,这是他为英语政治哲学做出的最大贡献。这套理论有些复杂,我需要多花点时间仔细解释。因为在我看蓝奇怪的是,尽管围绕他的哲学的著作汗牛充栋,但是这部分内容却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霍布斯在1651年出版了《利维坦》,他的创作时间极短,直到1649年国王被处决后才开始写作,在一年内就写完全书并在1651年4月出版。《利维坦》的第十三章反思了所谓的“人类幸福与苦难的自然状况”。人们经常忽视的的是,这一章针对民粹主义国家理论进行了尖锐的攻击。民粹主义的国家理论主张最初存在一个拥有全部主权权力的人民社会。霍布斯的攻击方式则是主张一开始就不可能存在一个人民拥有所有主权权力的社会,因为人类的自然状态不是社会状态,而是非社会状态/Non-social,这种状态“孤立、贫困、肮脏、野蛮且短暂”,是一种战争状态。在霍布斯看来,民粹主义的国家理论建立在一个幻觉上,这个幻觉就是“全体人民”。这玩意只是人为的构造,自然状况当中并不存在全体人民,只存在与所有其他人处于战争状态的每一个个人。换句话说,不存在最初拥有主权的全体人民,因为最初就不存在什么全体人民。

不过霍布斯不仅是民粹主义国家理论的死敌,同时还是君权神授理论的死敌。霍布斯认为君主只是国家的代表而已。在霍布斯笔下你永远看不到任何君权神授理论家们对于君主的恭顺姿态,事实上他很认可共和制度。对于霍布斯来说,除非得到臣民的准许,否则任何人都不具备合法权威;而要想让某人成为准许你的统治的臣民,你首先必须与此人立约。君权神授理论认为某人之所以成为你的臣民是因为上帝从天堂向人间赐下了一套以你为首脑的政治机构,使得你天然有权统治此人。霍布斯则认为这种说法纯属迷信,就像“全体人民”一样虚假。政治是人为的,是由我们创造的,并非源自神赐,而是出自人工。这就是我们在十七世纪中叶看到的基本区别。

总而言之,霍布斯拒绝了当时流行的两种国家理论,提出了同时挑战两者的观点。我现在试着阐述一下他的基本观点:君主是得到授权的代表。他是一个绝对主义者,因此君主毫无疑问非常重要,但是君主只是得到授权的代表。因此他必须首先告诉我们“得到授权的代表”是什么意思。成为代表意味着什么?他有一个非常精彩的答案。对于霍布斯来说,代表相当于你在法庭上的代理人,是你授权以你的名义发言的人——不仅仅是替你发言,而是以你的名义发言。举个例子,好比说我犯了谋杀罪,我对我的律师说:“我不知道怎么脱身,你替我发言吧。”律师就是我的代表。法官也会问我:“谁代表你?”代表必须基于授权,我必须说明“他是我的代表”。关键在于律师不仅仅是替我发言,而是以我的名义发言,他的行为相当于我的行为,我是他的行为的授权者,他作为代表的行为要归结于作为被代表者的我。君主就是这样一位得到授权的代表。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君主是得到授权的代表,那么他代表谁?在法庭上这个问题的答案很清楚,法官只需问一句就能知道。如果君主是得到授权的代表,那么他代表谁?你不能说他代表全体人民,因为全体人民并不存在。对于霍布斯来说这是一大难题,要想解决这个难题就必须借助霍布斯的政治契约概念。霍布斯否认的是传统的政治观念,即一方面是全体人民,另一方面是由全体人民指定且认可的君主,双方彼此订立契约:“你可以成为国王,条件是……”在著名的西班牙誓言当中,国王的誓言以“如果不……就不……”这一句式结束:如果你这样做,那么你就是国王;如果你不这样做,那么你就不是国王。霍布斯认为这种契约仅仅建立在幻觉上,即全体人民构成了同一个法律实体。既然现实并非如此,那么这份契约就不成立。那么究竟应该怎样确立契约呢?霍布斯说我们每一位个人都可以与彼此订立契约。我代表你,你代表他。许多个人可以选择同一个人做代表,或者也可以首先组成团体再集体选择一个人做代表。这样一来我们所有人都是主权者。这样的体制被称为民主。霍布斯认为民主并不是一个非常聪明的想法,因为我们人太多了,彼此建立代表关系将会非常复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主有什么错,仅仅意味着民主很难操作。这就是霍布斯的契约观念:我们彼此立约,并且进一步选择与指定某人作为我们的代表。

通过这种分析,霍布斯得出了关于政治契约含义的核心论点:当我们相互立约时——顺便说一句,霍布斯对于女性君主抱有轻微的偏好,因为他觉得女性比男性更谨慎,因此更适合担当君主;但是男性更强壮,所以现实当中国王比女王多得多——当我们每个人都决定让某人成为成为的授权代表时,你们对自己做了一些事情,使得你们从一群人变成了一个整体——E Pluribus Unum,合众为一。这意味着你们只有一个意志,因为这里只有一个人,这个人的意志现在算作你的意志。因为你授权他以你的名义发言和行动,所以他的意志和行动是你的。用霍布斯的话来说:“当一群人由一个人代表时,他们就变成了一个人。”所以现在我可以回到我刚才的问题:如果君主是授权代表,那么他代表谁?你不能代表一群人,因为他们有多个意志;你只能代表一个意志,一个人。霍布斯对这个问题给出了划时代的答案:君主代表的是国家的人格/the Person of the State。“这样联合成为一个人的一群人被称为共和国或国家,既拉丁语当中的civitas。”所以君主代表国家的人格——借用西塞罗的说法就是Persona civitas。霍布斯主张这个人格是虚构的存在,但是这个虚构的人格却是承载国家主权的主体;我们称为君主的真实个人只是这个虚构人格的代表。所以霍布斯明不仅将国家与作为国家代表的君主区分开来,而且也与人民的统一体区分开来。君主登台退场,人民生老病死,但是国家的人格始终存在。霍布斯主张我们创造了“一个具有人工永恒生命的人”——当然,国家并不永恒,但是你希望它们是永恒的,你希望能用人工方式实现国家的永恒。

康托洛维茨会说他确实提到了霍布斯,所以他才会主张国王有两个身体。康托洛维茨希望霍布斯成为自己的叙事的一部分。但是如果你一直在听我讲,就会意识到康托洛维茨完全错了,因为按照霍布斯的理论,君主其实有三个身体。这就是为什么霍布斯的理论独树一帜。第一个身体是男性或者女性君主本人的天然肉体,一具处于某个年龄、做出某种举止的身体。这个身体其实非常重要,因为国王看起来就应该有王者风范。以查理一世为例,他的身高只有4英尺1英寸,勉强能达到到我的胸口。这样的身材哪怕对于一般人来说都有点抱歉。凡.戴克为他绘制肖像时不得不将他安置在高头大马的马背上,好让他的形象配得上一国之尊的气派。这是国王的自然人身份。与此同时国王当然是主权者,因此他还拥有第二个身体,也就是霍布斯所称的“人造人格/artificial person”。最后,国王还是一个代表,他所代表的是第三个身体,也就是国家人格。我将这套理论称为国家的虚构理论。霍布斯是这一理论的伟大奠基者,该理论的提出是近代早期政治哲学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时刻。日后的欧洲公法广泛采纳了这一理论。

在结束这一段之前我想强调两点:首先,如果你问主权的归属是什么,根据霍布斯的理论答案是国家而不是身为主权者的君主,尽管我们称他或她为主权者。其次,主权者是拥有职位的人,他们的职位就是国家人格的代表。在法庭上我的律师的责任是尽力帮我脱罪;同理,主权者也有明确的职责,霍布斯用了一整章讨论主权者的职责。那么主权者的职责是什么?主权者的职责不是照顾人民,因为你无法照顾所有人,毕竟他们都有各自不同的意志和愿望;但是主权者可以也必须照顾由人民构成的国家人格,换句话说主权者的职责是照顾公共利益。众多人民共同构成这样一个人格,他的个人利益就是我们的公共利益。主权者的基本职责是确保所有政府行为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不是,它们就不是国家行为,因为它们没有促进人民的人格的利益。这是霍布斯关于政府合法性的观点:国家行为不一定具有合法性,只有保护与增进了国家人格的利益——即人民的公共利益——的国家行为才是具有合法性的行为。霍布斯将这种利益称为人民的“便利/commodity”,不仅指安全,还包括共同生活所能带来的所有好处。这就是主权代表的职责。

霍布斯的国家虚构理论在学术界的影响很小,因为它相当难以理解且相当复杂。我认为学术文献对于它的理解很差。但是在欧洲公法中它却被理解得非常透彻。许多至关重要的欧洲国际法作家都以不同形式主张了这一理论,其中最早的一位,也是在某些方面最重要且最具原创性的一位是塞缪尔.普芬多夫(Samuel Pufendorf)。他在1672年的伟大著作《论国际法》(De Jure Naturae et Gentium)当中宣称自己的研究“基于霍布斯先生关于国家人格的巧妙构想”——这是1717年英文译本的话——普芬多夫主张“国家作为单独的人格存在,拥有自己的理解和意志,并且执行与组成其臣民的私人成员不同的特定行为。确实,国家只是一个‘道德人/personne morale’”——这个说法来自卢梭——“因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事,而是需要被代表。代表(即主权者)的职责是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安宁。这份安宁不仅是主权的屏障,而且保证了政府的长期合法性。”因此普芬多夫是国际关系理论的奠基者之一。另一方面,根据康德和黑格尔的说法,最伟大的国际法理论家是埃默里希.德.瓦泰勒(Emer de Vattel)。他在1758年出版的《国际法》(Le Droit des Gens)一书中写道——我引用1760年的英译版:“国家是一个独特的道德人,拥有自己的理解和意志。这个人格是虚构的,如果要发言和行动,必须由某种公认的公共权威来代表它。该权威的职责是维护国家利益,即全体人民的利益。”普芬多夫和瓦泰勒的观点进入了英国普通法,从而也进入了美国法律,尤其是在1765年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出版后。该书的哲学导论完全采纳了国家虚构理论,即布莱克斯通所称的政治契约观念。这一观念导致了美国这个主权国家的创建,此时这套国家人格词汇表已经得到了广泛使用。

此时我们来到了十八世纪中叶,虚构理论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对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事实上它几乎就等同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国家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真实意志的法人正是整个法哲学理论的核心,可见这一理论源自我刚才讨论的传统。但是在英语传统当中,到了十八世纪末,国家理论突然产生了分支,然后这一分支几乎立刻就转回身来展开了针对国家虚构理论的致命攻击。攻击的发起者是杰里米.边沁,他的第一部出版作品就猛烈攻击了布莱克斯通及其所代表的整个传统。边沁对国家的虚构理论的攻击分为有所重叠的连续两波。为了叙述方便,我将它们分开说。第一波攻击与边沁及古典功利主义的兴起有关。边沁的第一部著作是1776年的《政府片论》(Fragment on Government),其中对于布莱克斯通哲学关于自然状态、契约以及国家人格形成的讨论展开了轻蔑批判:“虚构的时节已经结束,现在应当将法律论证建立在真实个体之上,特别要注重他们对于政治权力的体验,他们所感受到的约束之苦以及自由之乐。”边沁对于自然状态、全体人民以及国家创建等等讨论的回应是:倒不是说他反对这些讨论,而是这些讨论根本就毫无意义,完全都是胡说八道,以至于根本不值一驳。边沁认为虚构在法律当中没有位置,这是功利主义法理学的核心主张——法律不应包含虚构。而当时公法当中最大的虚构自然就国家人格的理念。

这一攻击对早期功利主义思想产生了巨大影响。你可以自己尝试一下,我敢说你很难在早期的功利主义者——例如詹姆斯.密尔、威廉.戈德温甚至早期的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著作当中找到关于国家理论的讨论。他们都认为必须远离虚构,立足于现实。唯一的例外是约翰.奥斯汀1832年出版的《法理学讲义》(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这是功利主义法理学的经典文本,对十九世纪英国普通法以及美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奥斯汀提到国家只是为了否定它:“当我们谈论国家时,我们必须理解,我们仅仅是指主权的实际持有者。”因此国家和主权者是同一回事,至于主权者的具体形式可能是人民,也可能是君主,还可能是其他别的什么。但是请注意,他所说的话其实与今天早上那张《纽约时报》如出一辙:“国家”和“政府”是同义词,所以不要被任何花哨的东西束缚住手脚。这就是功利主义者们极力告诉你的理念。

再接下来,在十九世纪中叶的功利主义法理学高潮之后,英语政治哲学出现了有趣的反转时刻。在十九世纪末,黑格尔式的——不是马克思式的——国家理论突然涌入英语话语,引发了非常重要的现象。奇特的讽刺之处在于,源自英语世界的霍布斯国家人格理论起初成为了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核心,然后这一理论又披着黑格尔理论的外衣被重新请回了英语话语。其主要倡导者是伯纳德.鲍桑葵(Bernard Bosanquet),他在1899年的《国家的哲学理论》(The Philosophical Theory of the State)一书中提出,国家的哲学理论具有双重性——当然,鲍桑葵是一个真正的黑格尔主义者而不是霍布斯主义者——国家是一个独立人格的名称,它独立于主权者,独立于人民;但是它不是一个虚构的人格,而是一个真实的人格。鲍桑葵主张国家是一个拥有自己真实意志的真实人格,而且国家的意志就是你的理性意志,因此——接下来的推论就很阴险了——如果你是一个理性人,你肯定会服从国家,因为你是在服从你自己的真实意志。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德国哲学当中,卡尔.施密特就使用过这种思路为纳粹主义辩护,而施密特的英雄正是霍布斯。这一点他完全正确,这是霍布斯的理论,但是它被视为黑格尔理论。区别在于,霍布斯明确表示国家是虚构,而这一传统则明确表示国家是真实人格。顺便说一下,我们所说的“真实人格”是什么意思?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刚刚写了一本关于企业法人身份的精彩著作,他认为企业法人是真实的人,而国家相当于法人,因此也是真实的人。在轻易否定国家可能是真实法人的观念之前,我们必须认真思考“人”的含义。

在英语政治话语当中,这一理论被视为显而易见的无稽之谈,甚至是非常危险的无稽之谈。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巨大的反对声音。霍布豪斯(L.T. Hobhouse)在他的《国家的形而上学理论》(The Metaphysical Theory of the State)一书中讽刺鲍桑葵时说:“我在伦敦写这本书时,炸弹正在我头上落下,这促使我意识到了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愚蠢。”在他看来,将国家视为真实人格的观念几乎将伦敦夷为平地:“不仅仅将国家视为政府组织及其权力机构的总称是极其危险的做法。当我们谈论国家的权力时,我们仅仅是指政府的行为。”因此,这是一个清晰而明智的观点。同样,在二十世纪初非常有影响力的左翼思想家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Laski)在其著作《现代国家的权威》(Authority in the Modern State)当中这样主张:“当我们谈论国家时,我们仅仅是指一个”——他采用了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占主导地位的主权权威体系以及与之相关的官僚机构和强制力量,这些力量在某一片确定的领土之内运作。”韦伯的企图显然是将国家的定义操作化。

这是对于国家人格观念的第一波攻击。我想讨论的第二波攻击在此时已经全面展开。请注意,拉斯基在1919年写作时仍然心满意足地接受了一个所有国家理论都未曾怀疑过的假设,即国家是主权实体。但是在拉斯基写作时,国家与主权的结合正在受到严重质疑。博丹开创、霍布斯明确继承的近代早期的国家主权理论认为主权就是“能够命令而不被命令的能力”,这是博丹的格言。因此主权是单一的、绝对的,并且归属于国家。国家在其领土之内命令而不被命令,这就是主权。但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人们开始注意到,如果这就是主权,那么国家并不具备主权。我认为最好的例子是国际联盟于1922年设立的国际法院,美国在其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某种程度上像是一场内战,而国际法院的存在就是为了质疑单个国家的主权并且坚持维系一个有权侵犯国家法律主权、拥有更高管辖权的法律权威。考虑到这些变化之后,你会发现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越来越多的政治理论家都试图将主权概念与国家分离开来:国家可能存在,但是主权国家不可能存在。例如,非常有影响力的林赛(A.D. Lindsay)在1920年发表了一份纲领性声明:“关于独立主权国家学说,第一点要说的是政治事实显然已经超越了这一学说。在我们生活的世界当中,将国家作为政治理论的全部内容的时代终于已经过时了。我们现在需要一种聚焦于国际舞台以及‘世界国家’这一前景的理论。”二十世纪初的理论界就已然如此,到了二十世纪末,主权国家的衰落和消亡更是已经成为了政治理论和国际关系理论当中的陈词滥调。这一时期在国际关系理论当中涌现了大量文献,许多非常著名的人物——例如理查德.福尔克(Richard Falk)——都在反复提醒我们注意国家主权观念多么不可信。

那么是什么导致了国家主权观念的失信?许多因素都许多显而易见,最明显的是跨国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机构的崛起。特别是在发展中世界,跨国公司通过控制投资和就业条件能够迫使当地国家按照它们的意愿行事并且经常要求特殊的就业协议——它们的要求如今甚至还会涉及当地的环境保护法律——如果国家拒绝给予特殊协议,它们就撤资。发展中国家在面对这些国际机构时完全无能为力,主权观念在这些国际机构面前完全站不住脚。反过来说,我们现在也在不断观察到——至少我在我这一生当中观察到——人权这一总体理想的非凡发展对于国际法律组织的日益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美国相当抵制此类组织,甚至没有签署《人权公约》及其支持的法律,但是所有其他文明国家都加入了。关键在于,这些公约与法律具有完全凌驾于成员国法律管辖权之上的管辖权,而美国正是以此为借口拒绝加入。例如《国际人权公约》完全凌驾于英国普通法之上,它们经常发生冲突。加入《人权公约》意味着本国法律体系必须经受改革,因为《人权公约》禁止基于性别、年龄或宗教的歧视,这意味着不得强制退休,不能有性别歧视,必须有最低工资,等等。所有这些都被列为人权,所有这些都是国际法理学的领域。那么主权国家变成了什么?看起来它已经消失了。像理查德.福尔克这样伟大的作家写道:“几个世纪以来为外交与治国之道提供信息的旧国家主义范畴现在显然已经遭到了取代,我们很快就将不再使用这些术语来描述政治生活。个体国家的权力正在走向终结,国家正在萎缩、退却、逐渐淡入阴影,这一概念已经丧失了任何理论意义。”极具影响力的荷兰政治理论家弗兰克.安纳希德(Frank Anashid)在去年的一篇文章当中做出了类似的总结,我引用他的话来为这个故事画上句号:“一千多年来,国家首次走向消亡。”这是去年的文字,而我的谱系分析也延续到了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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