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辛普森案审判细节——致吕克、苹果等前辈 -- 木头
首先,要说明一下“专家”的定义。在美国的证据法中,“专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布莱克法律辞典》中给“专家”所下的定义是:“在某个专门领域内具有知识的人;其知识的获得可以是通过正式教育,也可以是通过个人实践。”由此可见,并非人们平常所说得具备较高学历或职称的专业人员才可以称为“专家”,实际上汽车修理工、电器修理工、木工、电工、砖瓦工、测量工、甚至中小学生都可以专家身份出庭作证,只要他对案件中某个专门问题具有一般人不具备的专门知识或经验。
“辛普森杀妻案”中被告方胜诉,专家证人的作用功不可没。
被告方聘请了两位专家证人,都是法医学的权威——李昌钰和迈克尔.贝登,对李博士进行询问的辨方律师是贝里.谢克。在这里,我们只讲李昌钰。这部分内容主要参考李昌钰口述的《华人神探李昌钰》一书。
检方声称他们掌握到辛普森涉嫌杀人的证据是铁证如山,但是从这些证据来看,没有任何目击证人或任何直接证据,他们所掌握的100多件所谓铁证全都是间接证据。换言之,这是一个典型的“旁证案件”。 在这些旁证中,最重要的是有关血迹的DNA检验结果,特别是在邦迪街案发现场中搜集到的血迹DNA鉴定结果。
DNA鉴定血迹的可靠性虽然普遍得到法庭及社会大众的接受,但是检验结果是否可靠,仍要取决于检体是否遭到污染。在化验室里,可以直接使用新鲜而不受污染的检验样本,研究人员可以多次重复地实验,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为止。但是刑事侦查的现实中,由于搜集到的证据有限,血迹DNA的检验机会往往只有一次,如果待验检体被污染,整个结果都没有意义。
洛杉矶警察局的刑事化验室设备相当简陋,管理十分混乱。在辛普森案中,洛杉矶的刑事化验室在现场搜集证据时只派出几位刚从大学毕业,没有任何现场经验的新手来处理,同时有些警员还私藏一些血迹检体,有人还将证据放在自己的车上开回家,忘了送到化验室去。
依正常程序在搜集血迹进行DNA分析时,理应用棉布沾起血迹样本,自然风干后才能放入样品袋内。但是检方提供的两片棉布证据中,底部的纸上却留有两个形状不一的血迹印,一来证实检方的另外两片证据不翼而飞了,二来证实了检方鉴识人员在血迹仍未风干时就将棉布放入样品袋中。
由于检方处理不当,许多证据都自相矛盾,因而辩方律师认为可能有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来嫁祸辛普森。
例如,警方有多张辛普森卧室的照片,部分照片并没有拍到地毯上有一只带有血迹的袜子,但是有些照片却有这只血袜子,而这些照片的顺序也有出入,究竟这只血袜子是后来才有的还是原本就有的,一直都没有合理的解释。这只血袜的血迹本身也相当奇怪,袜子两侧的血迹竟然一样,也就是说,血液是从一侧浸透到另一侧,因而袜子不可能有人穿着过。
还有许多重要的现场物证竟然不见了,例如照片显示出在尼科尔尸体和戈德曼尸体中间有一张纸条,但是向检方查问时,他们找不到这张纸。
尼科尔身穿黑色的无袖短洋装,肩膀露在外面,现场尸体照片上显示出肩膀上有七点血滴。这七点血滴不可能是尼科尔本人的,因为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及方向来看,这些血滴是在尼科尔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的,那一定就是凶手的,如果证实这些血滴是属于辛普森的话,那么他的嫌疑倍增。当我向检方的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十分惊讶,因为他们当时忘记搜集这些血滴,而尼科尔的尸体在解剖前就进行冲洗,这些血滴都不见了。
根据李博士搜集到的证据来研判,凶案现场有打斗的迹象,并且除有意大利进口鞋的鞋印外,还有另一只可疑的鞋印,鞋纹呈平行线,因而很可能有两名凶手。
李博士首先向陪审员解释了鞋印的不同种类,而指出除有布诺玛利牌子的鞋印外,现场还有两只沾有血迹,纹路是平行线的鞋印,在戈德曼和尼科尔两人的尸体中间出现了这样的半只鞋印,同时在戈德曼的牛仔裤上也有同样纹路的鞋印。我解释说,这意味着现场有两位凶手,一位穿着布诺玛利鞋,另一位穿着鞋底纹路是平行线的鞋。检方的专家证人后来否定李博士的说法,声称美国没有鞋底为平行线纹路的鞋。没想到在一个多星期后,李博士收到来自全美各地七十多双有平行线纹路鞋底的鞋。于是李博士只好在当地召开记者会,展示这些鞋子,并请大家不要再寄鞋给他。
接着,李博士给陪审团介绍了他著名的血迹溅洒分析方法。他将一瓶红墨水倒在白纸上,然后手掌猛拍纸上的红墨水。一些陪审员没想到他会出手这么快,都吃了一惊。接着他又将红墨水从不同的高度滴到地面的白纸上,来解释血迹喷溅的形态,他将溅满红墨水的白纸拿起来在法庭内走动时,向陪审员展示出不同力量所造成的血迹形态。当李博士进行示范时,一位陪审员显示出十分害怕的神态。伊藤法官看在眼里,便开玩笑地对他说,“李博士,我想你让第63号陪审员受惊了。”那位坐在前排的白人女陪审员听后不好意思地笑了一笑。
然后,李博士开始使用这些示范结果与现场所搜集到的血迹形状进行比对。他解释说,从现场这些血迹形状来看,尼科尔的男友戈德曼曾与凶手长时间地打斗,并且曾与一名或两名杀手展开过一番血战,而检方却称戈德曼经过极短时间的打斗即被杀死。
根据李博士展示出由检方拍摄的戈德曼尸体照片,指出他穿着的蓝色牛仔裤上的血迹的形状,有从上往下流的形状,从而显示他是站着打斗,腿部流着血。
另外,戈德曼的随身物品,如一个信封、一堆钥匙、一张撕破的纸片以及一只呼叫器,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显示他与杀手的打斗范围很大,很激烈。从照片里的纸片上,还可以看到一些血痕,这些痕迹并不明显,但是经放大后,可以隐约看出是一段鞋印。如果搜集到这张纸片,就可以找出清楚的纹路,也许,还可以在纸片正面及背面找到指纹。但是,这样重要的证据却不翼而飞了,检方和警方却不知道其下落。
在戈德曼尸体的照片上还显示出附近的沙土上有一些杂乱的可疑鞋印,警方却没有搜集这些鞋印,在几个星期后李博士到现场时,这些鞋印已破坏殆尽了。
李博士又展示出另一张警方所拍摄的照片,照片上显示出戈德曼的呼叫器面板上沾满了血。这血如果不是戈德曼的,一定是凶手的,但是警方却没有化验这些血迹。
接着展示出来的照片是尼科尔尸体肩部的血滴。李博士向陪审员解释说,尼科尔已经倒在地上,上面的血滴如果不是戈德曼的就肯定是凶手的。但是,这样重要的证据,警方却没有搜集起来,反而送去清洗掉。
谢克根据李博士的证词指出戈德曼并非短时间内就被杀死的,而是经过一番较长时间的打斗,很可能有两位杀手,此外,警方搜集证据十分马虎!许多证据都受到污染,检方证据的可信度值得怀疑。如果杀了两个人,杀手一定会满身都是血,但是警方并没有找到任何血衣,也没有找到凶器,再加上如果辛普森拿着血袜子到他卧室的话,门外有血滴,卧室内有血袜,但是从门外走到卧室的白地毯上却找不到一点血迹,因而李博士对整个案件的结论是:检方指控辛普森的证据薄弱。
但是警方和检方咬定只是辛普森一个人所为,而拒绝李博士的意见。而且检方坚持认为两名受害人在很短的时间内死亡,现场没有发生打斗。
尽管如此,李博士依然将一些有利于检方的证据提供给检方,例如检方并没有拍摄到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但是李博士在辛普森被逮捕前曾替辛普森验过伤,并拍摄到一些照片,这些照片显示出辛普森手上有三处伤口,而检方一直误以为他只有一处伤口。后来这些照片成为检方呈堂的证据。
谢克接着问及有关在辛普森卧室发现的那双袜子。李博士解释说,在进行首次检验时,就发现由于警方处理不当,将两只在不同地方发现的袜子放在同一个证物袋内,而怀疑这两只袜子都可能受到污染。在第二次详细检验时,发现血是从袜子的一面渗透到另外一面,这证实了他的怀疑。
相比于李昌钰,控方聘请的同样是华裔的法医学专家丹尼斯.方就比较郁闷了。
在李昌钰出庭之前,34岁的洛杉矶警察局专家丹尼斯.方就遭到了45岁的娃娃脸贝里.谢克的痛宰。
4月4日,谢克便指责警方的助手安德丽.玛祖拉女士采集血样的方法。他在法庭上播放了一段录像,其中显示6月13日在犯罪现场,玛祖拉女士在将手套和帽子放入纸袋时,未曾更换她的乳胶手套。
“你没有告诉大陪审团,安德丽.玛祖拉是收取手套和帽子的人之一?”谢克律师问,“你没有告诉大陪审团安德丽.玛祖拉参与的全部事实?你对大陪审团的证词是否曾经宣过誓?”
证人很快承认了这三点。然而,他否认有意在这样一桩立场明确的案件中间将责任推给新手。“这决定不是有意做出来的,”他分辨到,“不过是我解决问题的方式而已。”
于是,谢克先生像一位讲堂上的教授,给这位犯罪学家讲起了收集证据的原则。证据必须保存良好,防止污染和窜改;工作要迅速而不忙乱,笔记要记得精确。他问方先生是否同意他所讲的每一条原则。
丹尼斯.方显得非常尴尬,讲话支吾搪塞。对一些问题,他嗫嚅道“没必要”或者“我不这样认为”——而在回答之前,他照例要停顿很长时间。
贝里.谢克的交叉询问则异常干净有力。他一针见血地质问,起诉方用来对付辛普森的那堆证据,是否已经被这种收集过程中的过失破坏得一塌糊涂。
4月5日上午,贝里.谢克继续对丹尼斯.方进行交叉询问。
在警探汤姆.朗格上个月作证时,他曾经承认在6月13日上午七点半,命令从辛普森太太家取出一张毛毯盖住辛普森太太的尸体——用他的话说,目的在于防止窥淫癖偷看。然而那是,验尸官和犯罪学家们还没有赶到现场——因而,在谢克的质问下,丹尼斯.方尽管态度强硬,也不能不哑口无言,承认这是“一个致命的错误”。
方先生承认了警方的其他严重失误:警察在很长时间以后才召集犯罪学家赶到犯罪现场;他们没有用黄色警带围起辛普森的野马车;朗格警探命令把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犯罪现场;还有一张纸,谢克所谓“足以追寻凶手手印”的纸(就是在两位受害人尸体中间的那张纸),却从犯罪现场失踪了。
4月11日,第三次对方先生进行交叉询问。
谢克律师放映了另外一段录像,画面显示一点棕色的物质,正位于那张盖住辛普森太太尸体的白毛毯边缘。
律师说,这块棕色的东西,正是尸体旁边发现的那只手套。无意之中,手套被移到毛毯的顶端,于是它带上了毛发和纤维。
方先生把画面仔细看了一下,的确,那里有一块黑色的斑点,他承认道。然而他说,根本分不清那是个三维的东西,还是仅仅只有两维。
于是,贝里.谢克又取出另一段录像,而且把它播放了一遍又一遍——他说,那上面显示的正是这位丹尼斯.方先生,他用手拿着犯罪现场发现的信封,而且不像他所坚持的,他根本就没戴什么乳胶手套。
“瞧这儿!瞧这儿!”谢克律师得胜般地大叫,“你有何评论,方先生?”
丹尼斯.方被这个问题闹得火冒三丈。他嘟着嘴巴不愉快地说,他从来没有用手碰过那个信封——戈德曼曾经用它送来了布朗太太的眼镜,并且从此惨遭屠杀。“我闹不清这是什么东西。可知道它不是那个信封!”他忿忿地争辩到。
到了第五天,丹尼斯.方已经疲于应付了。他宣称,在6月13日那天,他亲手把一管辛普森的血样拿出被告家,放到了警车上面。然而这一点,却显然同先前旺内特尔的说法矛盾——丹尼斯.方曾经被这位警探说成从他的手里得到了血样。
在贝里.谢克再次取出两段录像,一遍又一遍播个没完的时候,戏剧性的场面便出现了。在头一个镜头里,方先生正从房里走出来,手里拿了些纸包和一个背包;第二个是他的最后一个镜头——他的双手已经腾空了。
谢克律师兴高采烈地看着录像。不用说,正是这两个镜头之间,旺内特尔警探来了现场。“你意识到你说了谎话,不是吗?”律师厉声追问道,“事实是它在那个背包里,而你歪曲了事实,不是吗?”
“今天上午以前,我真忘了那个背包,”方先生马上答道。“这录像带让我想起来啦。”
到4月18日,丹尼斯.方终于完成了他长达9天的作证。在他走下证人席的时候,他那顽强尖刻的对手贝里.谢克两度向他致谢。然后是约翰尼.柯克兰赶来同他握手,接下来又是罗伯特.夏皮罗。最后,连辛普森也要握住他的手,脸上堆满了热情的笑容。
他们的欣喜,无论从何种角度看都是有道理的。不管证人如何力争——他声称纵然他的记忆有误,然而他仍是凭良心工作,他的良心是清白的——他们却成功地勾勒出他的另一种形象:那不是一位讲话柔和的技术专家,而是一个恶意的同谋,借毁坏证据取悦起诉方,靠巧言说谎保护警察。无论如何,在陪审员的心里已经培植了这样的一个漆黑的起诉方专家的形象。
下期预告——那个举世闻名的皮手套。
估计所有的案件全部推翻
警察都是直接用手拿证物的(很多电视里的法庭上法警也是用手拿着证物展示)
地球人都是清白的。 :)
我想木头兄不是要给辛普森翻案,只是要从中折射美国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两点:无罪推定和程序正义
无罪推定的目的是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个。检方有义务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是被告犯的罪,所以检方所承受的压力比辨方大得多,因为他们必须保证所有证言证物的真实可信,这也正是辛普森案中的检方没有做到的。至于辨方,无须证明自己没犯罪,只要证明检方证言证物的不可信就可以。
而程序正义,是保证大部分结果正义的基础。不论辛普森是否杀了人,这个案子的审判程序是正确的,所以案件终审后受害者的家人也没有过激举动。
至于民事赔偿,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民事案件的审判基准在很大程度上和刑事案件相反,可以说是有罪推定和强调结果正义。民事案中的举证可能是倒置的,而结果正义在很多时候体现在对强势方的“歧视”——因为你有钱,因为你有权,或者因为你是大公司,你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这点在离婚案中特别明显,有钱的一方不管有没有过错基本都得吃点亏。
补充说明一下,我个人也认为辛普森是凶手,但在法律上,他是清白的
明明是一文学爱好者的作品, 还要打哈佛的招牌
System.
辛普森案当年也没有太关心过, 只是看到宣判的那天白人与黑人泾渭分明仍下手中的工作分头聚在电视机前的兴奋状,第一次感到这个国家的问题还是很严重的,要走的路还是很远的。换句话说, 辛普森是不是真的杀了人的真相远远比不上对这个真相的追求引起的举国大分裂更加令人深思与忧虑。 在申张正义的后面我们看到的是对人权,族裔等这些平时只能私下交流的话题的公开大较量,这恐怕才是真正触动每个人的地方。
在黑人眼中是公检法所代表的权利主流社会对一个靠个人奋斗成功的黑人代表的借机打压,甚至不惜载脏,进而为种族主义者的白人优越论扩充谕论市场,尽管这种谕论不是公开的,只可能是关起门来茶余饭后的,但其危害性仍然是很高的。 客观的说,警方栽赃是个几乎公开的密秘。
有趣的一点是, 与东方民族的习惯不同, 东方国家常说的强权政治是直来直去,公开践踏法律,也就是说 f_ck the system. 而西方的社会伦理是法律高于一切,但是歹人更善长的通过载脏,伪证等手段来达到同样的结果,也就是说 work the system. 对这点不理解,就很难理解辨方只是简单的让控方证据失去公信力就可以完成其“正义的程序”的过程的。因为每一个公民并没有因为警方的那身制服就增加了其公x公民并没有因为警方的那身制服就增加了其公信力,而是对警方至少有50%可能性栽赃的认同保证了“正义的程序”的可能。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平民的成熟表现在对正邪两道的门清,相比国人对权威,制服等表皮等的天真迷信,才是法律得以制行的基础。
从白人角度看,之所以引起万众嘱目的原因是在关心法律的公正背后的另一层深意。 我想白人真正对辛普森怀抱恶意的不占多数, 其被杀妻子是白人,而辛普森是个富人可以请的起好律师以致可能逃脱指控这样的一些事实,可能占据多数白人的主要关注点。 如果其被杀妻子不是白人, 或辛普森只是个普通黑人, 这个案件可能都不大会引起多数白人的关注。 黑人富人+白人妻子,这样一个非主流的代表边缘文化族裔圈成为强势的一个组合存在,在美国表面人权自由的空气中虽然可以生存的很好,但却不会被做为正面的,代表未来的形象而鼓励的。 只能做为一个低概率事件而被社会接受。 而其反面,黑人美女+白人穷鬼 则更容易的多地被社会所认可。 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这种不符合常规的非主流结合的最终灭亡,能够称为一个警示后人的教训,而黑人富人的不仁不义的形象等,这些非常容易被以西欧白人民族的执着并天真因而更易于被宗教化的民族性为基础的心理所接受,因而就不难解释白人族群对这个事件的过渡关注与不弃不饶的反复关注。辛普森有没有罪这个问题在白人社会中以后还是会被反复提出来当做话题的。
检方有一个证人名叫布伦达.威米奇,是一家布洛明达尔专卖商店的售货员。经她证实,在1990年12月,辛普森太太曾从该店买了双棕色特大号爱丽丝.艾索特纳牌皮手套。
于是起诉方便做出了一个极其不同寻常的展示,事实证明这堪称他们犯下的一个严重错误。他们把那双已经极受关注的血手套,让辛普森在陪审团面前戴到手上。
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这位前球星在众目睽睽之下拼命拉拽,要把手套拉上去。最后,他废了九牛二虎之力,总算做成了——然而这结论却已是昭然若揭。
原来这双手套竟不适合他的手!
“太紧,太紧,”辛普森嘟囔着,一脸苦相。过一会儿,在陪审员们了解到他的手指根本伸不到手套尽头之后,他脱下了它,以保护这个弥足珍贵的实物证据。
休庭以后,记者们立刻包围了辛普森的首席律师约翰尼.柯克兰。这位律师宣布,起诉方坚持要辛普森试戴手套,是犯了一个战略错误。
“陪审团看到,辛普森先生根本戴不上那双手套,它们太小了,你们看到,他没有办法戴上去。对此找不出第二种解释。”
到这时,柯克兰的脸上终于呈现出胜利的喜悦。“我想,对我们这是相当重要的一天,”他郑重其事地说。
后来,检方又找了几位专家,试图证明那个手套沾上血后会收缩,但是于事无补,因为竟然收缩了那么多,显然太夸张了。
评论界津津有味地站在一旁看笑话。一位分析人士说了句著名的风凉话——起诉方的战略实在是犯了个大忌:千万不要在不知结果的情形之下出示证据!
在“辛普森杀妻案”的最后陈述阶段,克拉克女士和道尔顿先生配合完成了检方的最后陈述,非常非常的精彩,是由尼科尔1989年新年之夜打911电话时的尖叫声和一张张现场血淋淋的照片开场的。不过,篇幅太长,而且煽情部分太多,我就不贴上来了。实际上,他们的煽情的确很成功,确实会让人对凶手恨之入骨——但问题是,他们的煽情是建立在辛普森是凶手的基础上的,可辛普森真的是凶手吗?
尽管如此,检方还是列举了很多疑点出来。例如:
1、辛普森在他的本特利车里狼吞虎咽地吃完汉堡包,虽然他有充裕的时间回家吃饭。
2、在暖和的6月夜晚,他却要戴上帽子和手套。
3、他选了件黑色的衣服,以及——那件凶器。
4、在已知凶杀发生的整个期间里弄不清他的行踪。
5、让阿伦.帕克等在房间外面,不让卡图.凯林帮他提那个小黑包,以及得知凶讯时对菲利浦斯警探的反应。
6、戈德曼的衬衣上面有深蓝色的棉线,还有被告的头发。
7、现场留下的布鲁朗诺牌鞋印是十二号,与辛普森的号码相同。
8、邦迪街现场血鞋印左边的血滴,和野马车上的血迹,是辛普森和戈德曼的血。
9、现场的短袜上有深蓝色的棉线,还有尼科尔.布朗的血。
对那只举世闻名的皮手套,克拉克女士仍然坚持认为那是辛普森行凶时佩戴的,而且是在辛普森穿过一个狭窄的水泥走道,翻墙回家时,撞倒了空调器上而丢在地上的。
对于福尔曼警探,克拉克先是承认了他是丑恶的种族主义者并说了谎,但是仍然坚持认为福尔曼秉公守法,没有栽赃辛普森。
而对于警察在收集证据时的种种失误,克拉克女士说:“没错,是的,他们真是那样。对你们这根本不是新闻……你们知道,我们该对质量进行控制……可今天,我们并不是来到这里对此投一张选票。问题是放在你们面前的那些有关谁杀了罗恩和尼科尔的证据——这些证据告诉你们什么?岂不是应该合理确信,断定他有罪?”
在检方做完陈述之后,辨方首席律师柯克兰为陪审团描绘了一幅航海图,他一口气列举了起诉方辩论当中的15个漏洞,要求他们做出回答(请河里的神探们也考虑回答一下,尤其是粗体字的部分——既然你们很清楚真相)。他说:
“在我结束的时候,为便于克拉克女士了解起见,我请她决定是否回答这些棘手的问题。在我结束的时候,我也会写下这些问题送给她。
让我简单地把这15个问题说给你们听:
第一:为什么在警告之下,短袜上的血迹在它作为证据细心研究了两个月之后才看了出来?为什么像李博士和麦克唐纳教授所说,当血迹弄上去时它们并没有穿在脚上?
想一想这算不算本案的一个公正问题?我们来看看,她是不是能够回答这一问题!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警探马克.福尔曼离开现场,独自来到树丛旁的野马车那里,去盘问卡图.凯林,又在“咚”、“咚”、“咚”那里发现了手套?
第三:为什么那手套在福尔曼发现的时候依然潮湿,如果辛普森先生是在7个小时之前丢下了它?鲍兹雅克先生说过,麦克唐纳也说过,血液的凝结是非常之快的。
第四:如果马克.福尔曼肯向一个凯瑟琳.贝尔那样较为陌生的人公开谈论他的种族灭绝罪行的种族主义,有多少他的同事,本案中的其他警探,也同样清楚当他否认从前用过“黑鬼”一词时是在说谎?
第五:为什么起诉方不去传唤一个警员,既然他能够驳斥警察摄影师洛克尔的证词,那是在福尔曼警探出示手套之前,而福尔曼已经去了洛金汉。那时大约早晨四点半钟的光景。
第六:如果手套在谋杀之后十分钟便掉在了洛金汉街的走道上,为什么在南面的走道上没有血迹,也没有纤维?还有,手套明明落在树叶上的,树叶上怎么也没有?为什么150英尺长的狭窄走道,由水泥墙壁包围着的狭窄走道,竟找不到一滴血?
第七:旺内特尔把辛普森先生的血在衣袋里放了三个小时,走了25英里的路,是出于什么目的?
第八:为什么副检察官汉克.戈德伯格在一次拚命的努力当中,要掩盖那丢失了辛普森先生1.5毫升血样的事件?他私下跑到警察护士塔诺.帕拉提斯的家里,要他改变先前在大陪审团面前和在预审期间所作的宣誓证词,并且不通知被告方!帕拉提斯从未发过誓。我们也从未得到过通知。
第九:为什么,诚如克拉克女士所说,被告走进自己的房里,穿着杀人用的衣服和鞋子,却没有任何痕迹、任何被害者的血滴留在地板上,白色地毯上,房门把手上,电灯开关上,以及他的寝具上?
第十:如果辛普森先生刚刚在一场血腥的搏斗当中杀死了戈德曼先生,给他留下了二十多处刀伤,为什么在野马车上只找到了一滴血迹能与戈德曼先生相符?
第十一:为什么在与戈德曼先生假定的惨烈搏斗之后,辛普森的身上却没有留下任何伤处和痕迹?
第十二:为什么直到凶杀发生后的几个星期,有关血迹的多数DNA结果都没有公布?那些短袜上的,那些后门上的——恰恰是两处重要的地方。
第十三:为什么马克.福尔曼要对我们说谎?为什么菲尔.旺内特尔要对我们说谎?
第十四:……
第十五:考虑麦克唐纳教授的证词,尽管沾上血剂,那手套也决不会皱缩;而且,在1994年6月21日之前它也绝没有皱缩。到现在,尽管加以冷冻和解冻,这手套怎么就不合适了?”
接着,针对克拉克女士提出的假设,柯克兰律师继续列举案件当中的诸多疑问,进行反驳。他问道:
“为什么一个人在某地住了17年,却不知道空调在那儿,而竟然撞在了上面?如果辛普森先生从犯罪现场返回的时候满身鲜血淋漓,地毯上却哪有血迹?楼梯栏杆呢?房门把手呢?为什么在那只手套的周围没有血迹?”
实际上,双方律师(检察官也是律师)所列出的疑点,在之前的庭审过程中已经充分辩论过了,这里只是做个总结而已。陪审团会根据庭审其间的各种证据、证词做出合适的(不敢说正确的)判断。我们大家都知道了,就是无罪判决。
一
虽然警方声称手上握有100多件物证,但是,洛杉矶警察局化验室一反常规,故意刁难拖延,不让身为辨方专家证人的李昌钰去化验,也不让他去现场勘查。
之后,李昌钰终于到了邦迪街的案发现场。美国刑事界都知道李昌钰善于在现场使用化学药物来辨认型态证据,但是洛杉矶警察不允许李昌钰在现场使用任何化学药物来检验。现场的物证大多被收起来了,只剩下一些脚印和血迹,束手缚脚,使李昌钰很难进行任何检验工作。最后经过多番交涉,随同警员只同意在一个纹路是平行线的半个鞋印上作检验。当李博士用棉花棒沾上少许试剂涂在鞋印上的纹路上时,棉花棒瞬间转为蓝色,于是他断定这是沾有血迹的鞋印。
当李博士到了警察局的化验室来检验警方所搜集的证据时,化验室的职员故意给他一台陈旧不堪的显微镜,根本无法对焦。这个美国西部最具规模的刑事化验室竟一反常规,故意刁难,将职业道德抛在一边,令李昌钰十分生气,当面向化验室主任抗议。但是抗议也无效,化验室依旧千方百计地刁难。
洛杉矶警察局刁难李博士的事实,也被贝里.谢克利用,在交叉询问时提起,相信更加加深了陪审团对检方公正性的怀疑。
李昌钰曾协助洛杉矶警方处理过多宗大案,认识警察局、化验室和检察官办公室的许多人士,但是自从他成为辛普森的辩方专家后,就变成洛杉矶警方调查的对象。他们打电话到台湾,声称由于李昌钰在申请一份重要的政府工作,他们需要进行职前背景调查,只为了找出一些蛛丝马迹以打击他的信用。他们派出刑警,整天跟踪李昌钰。
二
李博士身家清白,所以能够坚持到出庭,但是辩方的许多重要专家证人因为警方的调查而不愿继续下去。辩护律师团曾邀请一位诺贝尔奖得主来替辛普森作证,但是警方调查发现他有一年到法国去参加国际会议时,曾经到过当地的裸体海滩,检方扬言要公布这个八卦。此外,有多位辩方证人在纳税方面不尽详实,检方就威胁要向国税局检举。
三
辩方在干扰检方工作上也不差,他们一开始就设立了一条免费热线电话,欢迎任何线索,结果许多无聊人士不断打电话,编造出一大堆故事,辩方就不断地将这些“线索”丢给警察及检方来处理。警方为了应付这些“线索”,不得不派出几百名警察参与此案。
四
由于死者是刀伤致死的,警方调查发现辛普森在案发前的两个多月前曾到当地购买过一把猎刀,而死者的伤口很可能与这把刀的刀痕记录相符。为此,警方在辛普森的住宅附近、洛杉矶国际机场、芝加哥奥海国际机场、辛普森所乘坐过的飞机以及他在芝加 哥下榻的旅馆等地展开地毯式的搜索,但是都没有找到凶器。后来,辩方向法官提交了一个神秘的大信封。外界都猜测这把刀很可能就是凶器,因为美国法律规定,律师可以替其客户辩护,但是不能协助被告隐藏或毁灭证据。
这个神秘的大信封引起外界的很大关注,大家都想知道里面是不是凶器。主审法官将这个神秘的信封交给了一位退休法官来保管,不允许任何人拆封。
当李昌钰获得检辩双方委任检验这个神秘的信封时,他一打开信封,发现里面果然是与警方正在寻找的刀具类型相同的刀子。我在刀刃上检验血迹时,刀刃上没有任何反应,这表示刀刃并没有沾过血,如果这把刀曾涉及过血案,纵使清洗过,刀刃在接触到试剂时仍会有反应,也就是说,这把刀与凶案无关。
五
媒体都认为辛普森是否会被定罪就要看李昌钰的证词,把他当成辩方的最重要证人,李博士每天都收到两百多个请求采访的电话。美国三大电视网也纷纷打破传统的方式,给他一个“开放式邀请”,只要他愿意,随时可以让他选择自己喜爱的时段和节目来接受访问。虽然李博士全都谢绝了,但是记者们却不甘心,总会想方设法采访,有时候一些女记者甚至一直跟随着李博士进入洗手间。
有一次,李博士应邀到康州瓦林福的扶轮社去演讲,在发问时间有一位会员问他:“O•J•最大的儿子杰生有没有可能是凶手?”李博士回答说:“洛杉矶警察局在侦查这一案件时最致命的弱点是过早咬定O•J•是惟一的凶手,警察在处理重大的刑事案件时,任何人都可能是凶手。”
谁知道,第二天康州的一家英文报纸竟刊出一条头条新闻:“李博士认为O•J•的儿子杰生是凶手。”害得李昌钰不得不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
六
在交叉询问期间,一位辩护律师(可能就是贝里.谢克)拿着一个中国菜盒子,里面是一些幸运签语饼,在法庭外四处分发,趾高气扬地说,“今天我们要hang fung (一语双关,一意是‘绞死方氏’,另一意是附近中餐馆名称)。”
这虽然是一个玩笑,但是他是利用中国餐馆来嘲笑华裔的专家证人方先生。许多侨胞看到这位辩护律师公开嘲笑华人的新闻后,都很气愤,当地的华人律师公会第二天即在法庭外举牌示威抗议。当李博士得知这位辩护律师这种不当的行为后,也很气愤地打电话给他,向他表示:“我们可以质疑方先生检验不当,但是绝对不能拿他的肤色嘲笑他,我以身为华裔而自豪,我绝对不能容忍侮辱我的同胞的行为,如果辩护律师团这样交叉询问,我马上就退出辩护团。”
这位律师马上道歉,并表示这是无心之过,也不知道大家对这一玩笑会有如此大的反感。不久,他在电视上公开对华人社会道歉。
七
检辩双方为了能否让福尔曼出庭作证而互不相让。在法官办公室讨论的时候,控方副检察官道尔顿和辨方首席律师柯克兰之间还爆发了一场不可调和的冲突。当时柯克兰对与案件有关的种族主义舆论和倾向非常愤怒,而道尔顿误以为柯克兰是在说他是个种族主义者——有意思的是,这两位老兄都是黑人。
而后,检辩双方为了是否让陪审员听到福尔曼的录音带而互不相让。福尔曼除歧视黑人外,他也严重的歧视犹太人和妇女。他曾在不同的场合以歧视的口气骂过洛杉矶警察局内部的女性同事,其中包括法官伊藤的太太。伊藤太太是警察局内职位最高的女性警官,福尔曼以歧视性的语气骂过她,本来与此案无关,但是检方害怕伊藤法官因对福尔曼不满而会让福尔曼的录音带成为证据,而以伊藤法官继续审理下去将会有利益冲突为由,要求更换法官。但是,另一位法官裁定,伊藤并没有利益冲突,可以继续主持审理。
八
在这宗案件结束后,控方的首席检察官克拉克女士将办案经过写成一本书,然后改行做电视节目主持人。她多次邀请李昌钰上她的节目。在节目中,克拉克问李博士:
“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是辛普森的,但是您为何仍帮辛普森作证?”她单刀直入地问道。
李博士就用比喻的方式跟她说,“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问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裤子上,回家后,我太太发现了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她就查问我今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我为何您的头发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有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我坚持认为,怎么想是你个人的自由,但是怎么说,就要考虑一下了。
我没有为辛普森翻案的意思,没有那个能耐,而且也没必要,因为辛普森就是无罪的,翻案的不是我,是你们。而且我也不是坚持认为辛普森就真的没有杀过人,如果有一天他“良心发现”宣称自己就是凶手,或者他和他的大儿子是凶手,我也不会感到惊讶。
发这个连载帖,只是针对一些有关辛普森的文章有感而发,里面的观点和一些词汇让我感到非常反感。实际上,之前我连账号都没有注册,一直在看热闹,为了辛普森案专门注册了账号来灌点水,顺便请大家批判一下。
辛普森事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不能简单的理解。但是,对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怎么想是你的自由,却改变不了辛普森的清白。用“道德补血”、“救赎”、“迟来的正义”形容默多克的行为,是你的一厢情愿;用“金钱的力量”、“魔鬼律师”、“黑人陪审团”来解释辛普森的无罪,是你的无知。
有人说我是从个人的角度而不是从全局的角度去看这个事件。如果你坚持这样想,那我同意,确实如此——和你一样。就这个事件来说,什么是全局?你能解释的清楚么?你根据什么认为你就是从全局去看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是从个人的角度去看这个事件,70%如此,就算99.9%你们也一样如此。辛普森就是这样被你们民主掉了。不让默多克发行他的书,你们认为这是正义的舆论的力量,不过换个角度看,称之为“道德恐怖主义”也是正确的。
OK,现在大家可以批判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