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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知识产权制度是不是有利于创新 -- 罗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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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美国这是向国际主流靠拢

在美国专利法修改之前,全世界仅有美国和菲律宾实行“发明优先”原则,其他的国家均施行“申请优先”。这当然造成了很多的问题:

问题之一是两个相同或相似的发明在先的时间如何确定。原来的做法是比较两个发明的实验室纪录。很明显,这个很不可靠因为实验纪录可能遗失、毁损、删改或者有些人压根就没有实验记录。结果在实践中带来不少的不必要的纠纷。

问题之二是因为专利属于一种特别授权的权利,受各国国内法调整。一项发明可能在美国不符合授予专利的条件,但不妨碍它在其他国家授予专利,反之亦然。美国专利制度上的特立独行也给他们自己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带来不便。一个普遍的现象是因为其他国家实行申请优先,一些发明可能美国发明在先,但却因为在其他国家申请过迟而无法获得专利,也可能因在其他国家未申请专利反而被这个国家的专利权人诉侵权。我经手的一个案子就是这样。美国的一个公司在93年发明了一项控制油泵的设备,但一直未在中国申请专利。这个公司从99年开始在中国销售这种产品,两年后深圳的一个伙计通过反向工程破解了这项技术,随之这个伙计向中国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获批。05年,深圳的这个伙计以自己在中国的专利为基础起诉美国公司侵权专利权,结果当然是美国公司败诉。

问题之三是“发明优先”实际上阻碍了专利技术的传播。因为有“发明优先”保底,一个公司在研制成功某项技术之后,完全可以根据竞争的需要选择申请还是不申请以及什么时间申请专利。通过控制申请的时间能够达到控制市场,削弱对手的目的。这一负面作用与专利制度的初衷——促进技术交流与传播进直接相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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