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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美国宪法读书笔记 -- 唵啊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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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关于补充的两个问题

我以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都有问题,那么一大窜的下位法不是都有问题?

的确可以这么理解。

其中的关键在于所谓的“根本大法”和其下位法并不是纯粹的“抽象原则-具体实施办法”的关系,宪法本身也应该有具体实施的能力,否则就等于是被一堆“下位法”所架空——这就是我国宪法的主要问题。许多权利在宪法上规定得很好,但要么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要么被“下位法”以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做法给抽空。

总之,我国宪法在宏观上的问题就在于:一旦下位法存在问题,它没有办法解决;甚至行政行为存在违宪之嫌,它也没有办法解决。(另外微观上——尤其是细节中——也不是没有问题,就不一一列举了)

另外,君主立宪的国家有成文的宪法么?例如日本和英国?君主立宪的“宪”是宪法的宪还是宪章的宪?

日本有成文宪法的;英国没有,虽然它毫无疑问是“宪政之母”。

至于“宪法”和“宪章”的含义,似乎并不很清楚;“君主立宪”所立之“宪”,应当是“宪政”的“宪”。

当前除了英国以外,新西兰和以色列也没有成文的宪法典(所谓“宪法典”就是一部标题是“某某国宪法”的法律文本),但它们都有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而且没有人会怀疑它们是成熟的宪政国家——反倒是一些有宪法典的国家,是否存在宪政则是令人怀疑的。

这里可以参考德裔美国宪法学家罗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对宪法的分类:

规范宪法:能很好运作和适用的宪法——所谓的“宪政”,需要的是这种宪法;

名义宪法:目前因某些原因而无法完全实施,只能作为努力的目标;

语义宪法:压根没有诚意实施的宪法,只是作为美化政权的一种装饰。

他并将三种宪法比喻成三种衣服:

规范宪法是合身并经常穿的衣服;名义宪法则像宽大不合身且暂时放在箱底将来再穿的衣服;而语义宪法看上去是衣服,其实只是一种化装。

此公受纳粹迫害而避难美国,此前德国的宪法是号称世界上最先进的《魏玛宪法》——他的这种分类,我猜测与其个人经验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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