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铁路警察逸事之网逃、法轮功(上) -- 忘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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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吧,我认为我们的ZF在甄别犯罪嫌疑人时,应该注意基本的人权,应该注重证据,应该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当然,法律的制定不能建立在无视人权的基础上。只有这样,公民才有安全感。
查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说:“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意思是说“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不使用传唤证,后边的条款还说最长可以扣你24小时。但就忘情文章里的情况说,就凭不复述JC的话,就能认定对方是“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就能口头传唤了,太过了吧?法律没规定必须复述JC的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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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 3 层
🙂你的话其实也可以这么理解 1 醉酒当歌 字716 2008-05-10 04:18:29
🙂我想我要表达的还不是这层意思
🙂人家也只是请你协助调查 suezo 字157 2008-05-09 19:44:47
🙂你觉得不复述JC的话就给带到派出所,这也叫协助调查? 猫头胖鹰 字0 2008-05-10 09:42:19
🙂在德国街头警察找你查护照是不需要理由的,没带就直接带到警局 夜月空山 字26 2008-05-10 12:51:59
🙂这个和复述警察的话是两个问题 猫头胖鹰 字162 2008-05-10 21: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