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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反对厚黑意淫和WTO式的深谋远虑 -- 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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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在看不到协议文本的前提下,我侧面了解到的中国WTO协议的优缺点

看一下我给的链接吧,我觉得在“老百姓能够知道的范围内”,我已经回答了所谓不平等条款的内容的问题。

至于其他更详细的东西(如中国签订的WTO协议全文本或某项具体条款的措辞),抱歉,也许我水平不够,我没能够在网上或者书店、图书馆里面搜索到。如果葡萄要求我回答的“所以然”,属于老百姓随手可以查到,而我却不知道的(因为我已经回答过了,但似乎连您也认为仍然不足够),我得向您承认自己的错误,承认:这种东西和内幕无关。

另外,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结合中国社科院一位学者写的文章,再看不到协议文本的前提下,大概可以有以下论点吧,中国加入WTO要面对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

第一个问题:中国法律要与WTO全面接轨。WTO有个著名规定: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它的法律、法规与行政程序符合WTO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大多数WTO成员的做法,是在本国国内不直接适用WTO规则,而是将之融入本国国内法制。在加入WTO前后,我国已废止、修改了一批不符合WTO规定的法令,并新立了一批法规。在执法方面,加入WTO议定书明文规定,涉外经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都要透明,未经公布,不得实行;为保证执法公正,对一切行政行为都要允许上诉,进行“司法复审”。这是牵动全局的程序规范。如何使中国法律与WTO全面接轨,保证法院、法官独立判案,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是个严重挑战。

第二个问题:我国加入WTO议定书中三个敏感性条款。(1)新增的不歧视规则。议定书增加了一种WTO原没有的受惠新对象:“外国个人、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新的受惠范围扩大到货物生产与销售过程中所需的投料(原材料、半成品、服务),以及生产要素等的供应、采购与价格。这显然是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中保护跨国公司和外国投资利益要求的。(2)对我最有利的条款——第6条state trading。state trading是国家垄断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的state trading是极个别的。议定书第6条容许中国仍保持国家垄断贸易的产品项目却相当可观。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也即:中国是以发展中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身份加入的;(3)对我最不利的条款:过渡期内外国对我们出口产品的保障机制。在“扰乱市场”的理由下,原GATT规定的保障机制的四个要件或标准,在议定书中实际变成了一条半。即甲国只要证明中国进口产品急剧增加,对本国同业造成实质损害,就可(有选择地)专对中国采取“保障措施”,可以不作补偿,2—3年内中国无权报复。不仅如此,因甲国限制而出口受阻的中国产品,若转而向乙国、丙国出口,乙、丙等国只要证明有重要的贸易转移,就可采取“保障措施”,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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