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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反对厚黑意淫和WTO式的深谋远虑 -- 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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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

不存在故意地、整体性的卖国,那么是否就不存在无恶意、局部性的疏失?

现今国家整体发展是向上的,但未必就会必然导致政府官员和整个国家、整个民族利益一致,也因此推论不出其必然会为国家牟取利益,否则,也不会有政府官员将其子女移民到国外,或者在瑞士开立秘密账户了。

相信人的自觉性,不如相信制度的完善和群众的监督。如果寄希望于官员的智商,你就解释不了那些已经腰缠万贯、位极人臣的封疆大吏会干出修建行宫、炸死情妇、自拍淫照等等这样荒淫无耻的事情了。

你谈的话里面提到了官员拥有的信息优势,这正是现代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石,只是你得出了信息优势一方应该得到信任这样的结论,但这显然不是现代经济学、企业管理学和法学认同的论点,因为,在经济学家、企业家或者法学家的眼中,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就是巨大的权力寻租的空间,我们作为委托人更要加强对政府这个公共权力代理人的监督,否则,信息的优势很有可能就成为代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基础!

另外,我觉得,大家在反对我的观点时候,往往有意无意地都在试图以实体正义(签订的协议是适当的)来否定程序正义(签订的协议是否经过足够的讨论)的价值。这也是非法律工作者经常表现出来的倾向,即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甚至认为实体正义决定程序正义。实际上,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没有程序正义的保障,实体正义是得不到真正的实现的。

只有经过了充分的程序,协议的正确性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接受和信任,也才具有某种价值上的合理性,从而直接或者间接保证某种价值的实现。

经过程序认可、具有了这种价值合理性的制度或正义,才会较低阻力地使人们承认其正当性,并尊重其道义上的权威性,最终达到“上下同欲者胜”的境界!

所以,你说的“推而广之,无论是西方民主还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正真的目的是保证上层建筑与广大民众的利益一致”,实际上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即便承认你说的民主或者社会主义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缺少了手段的目的,也就是“上层建筑与广大民众的利益一致性”,也只能是缘木求鱼、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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