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申明】我为什么要做个质疑者 -- 昔杨今雨
溺死案22日结论就出来了,所以会有23日的急案侦破申请书。
打人案发生在25日,当天写了加急申诉。
两者差了3天。而且前者结案时又不知道会有打人案。
如果李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溺死案的结论是有可能推翻的,奈何他提不出。所以结论就维持下来了。俺觉得公安局在这个溺死案的处理上没有可指责之处。
就是对3个孩子的问话,侦破申请书说:
虽然没有具体时间,但从文中可知,是在事发现场3人向亲属说明情况后被警察带走的。
那么是什么时候放回来的呢?加急申诉说:
这个报案20个小时后,算0点报案的话就是晚8点,之前8小时就是当天12点。那么3位现场证人在警察所呆了有不少于8个小时还多。这段时间里当然不一定都在问话,就算一半时间被询问的话,也被询问了4小时以上。通常这种询问都是分别进行的,所以当他们报警、报告李哥到警察、家属赶到现场,其中不超过半小时。在这半小时里即使他们串通了口径,恐怕也难于抵挡警察长达4小时以上的询问。他们的证词要被采用,不仅要每个人前后所述一致,3个人之间也必须无矛盾。再者他们的供词中有刘曾跳下河试图救李的陈述,那么他衣服必然是湿的,这是物证。警察或者现场其他人如果发现他衣服是干的,他的证词就不会被采用,而且会被当作嫌疑犯审问。
另外的物证就是尸检报告了。
公安局作出自杀的结论意味着所有的证词和物证都没有指向他杀。死者家属的诉求不被置理乃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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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明过了, 链接见内 昔杨今雨 字122 2008-07-04 00:43:21
🙂又看了一遍总算看明白了,原来您要结的是6.28骚乱案。 1 shepherd 字308 2008-07-04 01:01:45
🙂您虽然给我台阶下, 不过咱还是要承认我的本意指的是溺水案 昔杨今雨 字484 2008-07-04 01:50:26
🙂两案的时间差了3天。
🙂找到了指使人,您能结的这个还是打人案,不是溺死案。 1 shepherd 字170 2008-07-04 00:52:26
🙂向您这样的质疑者以及质疑理由我认为很好。 3 隔路山贼 字540 2008-07-04 00:17:58
🙂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很容易陷入“为了挑毛病,而找毛病” 1 住在乡下 字78 2008-07-04 00:12:55
🙂献花支持 潇湘夜雨 字16 2008-07-04 0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