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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申明】我为什么要做个质疑者 -- 昔杨今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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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两案的时间差了3天。

我只能说, 如果能够在溺水案结案之前, 先把打人案给结了, 恐怕说服力会更强.

溺死案22日结论就出来了,所以会有23日的急案侦破申请书。

打人案发生在25日,当天写了加急申诉。

两者差了3天。而且前者结案时又不知道会有打人案。

如果李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溺死案的结论是有可能推翻的,奈何他提不出。所以结论就维持下来了。俺觉得公安局在这个溺死案的处理上没有可指责之处。

就是对3个孩子的问话,侦破申请书说:

王娇来到现场,与先站立现场的两个青年都说李树芬跳水前一道在家里喝米酒,在出事地点喝啤酒,吃烧烤,李树芬说其父母隔外她,她想不开了,要先走一步,接着就跳下水去了。经李树芬的施救人员刘开龙丶杨锡友丶杨道忠等要求,出现场的两个民警才将嫌疑人王娇丶陈光全丶刘言超三人带走。

虽然没有具体时间,但从文中可知,是在事发现场3人向亲属说明情况后被警察带走的。

那么是什么时候放回来的呢?加急申诉说:

报案20个小时后,瓮安县公安局法医现场尸检,检验结论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尸检8小时前已将受害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放走

这个报案20个小时后,算0点报案的话就是晚8点,之前8小时就是当天12点。那么3位现场证人在警察所呆了有不少于8个小时还多。这段时间里当然不一定都在问话,就算一半时间被询问的话,也被询问了4小时以上。通常这种询问都是分别进行的,所以当他们报警、报告李哥到警察、家属赶到现场,其中不超过半小时。在这半小时里即使他们串通了口径,恐怕也难于抵挡警察长达4小时以上的询问。他们的证词要被采用,不仅要每个人前后所述一致,3个人之间也必须无矛盾。再者他们的供词中有刘曾跳下河试图救李的陈述,那么他衣服必然是湿的,这是物证。警察或者现场其他人如果发现他衣服是干的,他的证词就不会被采用,而且会被当作嫌疑犯审问。

另外的物证就是尸检报告了。

公安局作出自杀的结论意味着所有的证词和物证都没有指向他杀。死者家属的诉求不被置理乃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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