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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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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现在可以分析一下这10秒左右的”作案时间了“

好的,现在可以分析一下这10秒左右的“作案”时间了。

坊间绘声绘色地传言--”深圳一名中年男子欲将一个11岁女童拖进洗手间内猥亵。“

或者”热心帮一名50来岁的男子指路,却被卡住脖子强行往男厕里拖“

这应该是最原始的描述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样的描述没有任何可靠的根据,可以说,几乎完全就是道听途说和凭空想象的产物),综合一下,于是变成了”一男子掐住小女孩的脖子拖进洗手间猥亵“。

这就需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分析了--

先看正式的调查报告是如何概述的--

20时50分左右,陈小朋友走出包房,在酒楼大堂遇到林嘉祥,林问陈小朋友去洗手间的路,陈小朋友向林指了洗手间的方向,林跟随其后,一同向洗手间方向走去。两人前行约15米后,林将右手搭在陈小朋友的右肩靠脖颈处,两人继续前行至拐角处,林又将左手搭上陈小朋友的左肩靠脖颈处,因用力较大,使陈某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觉。两人继续前行了约10米,此时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陈小朋友说“前面就是洗手间”,而林此时仍未松开双手,嘴里继续稳“洗手间在哪里”。陈小朋友这时感到惊恐,便扭身体挣脱林的双手,快步跑回865包房

有人是不是要说:公安局的报告你也信啊?--我只能说,信不信由你。

继续看--

  警方陈述了5点调查结果。

  第一:根据当事双方(陈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陈述),林确实与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第二:陈小朋友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门口。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体重103公斤,陈小朋友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陈小朋友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

  第四: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嘉祥有猥亵的举动,这与当事人双方对有关肢体接触情况的陈述能够吻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猥亵儿童是指以寻求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林嘉祥当晚的举动不属于淫秽行为。

  第五: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陈小朋友途径转往洗手间方向的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陈小朋友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跑步离去

这是正式的调查报告,已经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而形成的,或者说,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吻合的,没有出现明显的矛盾。此外,考虑到小姑娘情绪不稳定,可以想见其接受警方的询问,应当是在其家人的陪护下进行的。

而从警方发布正式调查报告后小姑娘家人的反应来看,只是对事件的定性仍然存有异议,但却对警方调查的情况(包括小姑娘的陈述内容),并未提出不同意见。

由此可见,警方的这份调查所显示的情况,是具备了相当程度的可信性的。

我认为这份报告基本是可信的,反映的事件原貌是真实的,但我不勉强别人也相信,还是那句话--爱信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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