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图析林某”猥亵“很可能是冤案--仅指“猥亵” -- laska
你认为--
我请你看警方的报告,理由已经告诉你了。我认为警方的报告是可信的。为什么可信,我也告诉你了。--
我并不是无条件的采信警方报告。第一时间对警方报告存疑,你能想到,我也想到了。
所以,我首先做的是通读警方报告(当然是通过网络上相关的新闻),在报告中我没有发现什么硬伤。 而在报告中--请注意,报告是公开的--明确载明,报告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形成的,并且可以确认当事人的陈述吻合。
我还考虑到,此事发生后的新闻报道中屡次提及小姑娘目前精神状态尚不稳定,所以,我基本可以确信,小姑娘是在家人陪护下接受的询问。
第三,从相关报道看,小姑娘的家人,主要是其父亲,虽然对警方对事件作出的定性提出了异议,但是,对报告中提及的内容本身,却没有提出什么质疑。
综合这几点,才使我可以基本确认这份报告的真实性。
现在,在没有更多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我只能以正式调查结论为准,否则,还要警方来调查什么,大家凭感觉就是了,对不?
现在,警方的正式结论是--接触部位 ,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
肩膀靠近脖颈,表明,接触部位在肩膀,而不是脖颈,所谓“靠近脖颈”,只是提供一个参照的坐标而已。
比如, 我问你:你家住在哪里?
你告诉我: 我家住在南京路,靠近北京路。
那么, 你家所在的位置,仍然是南京路,而不是北京路。
回到话题上--正因为接触部位是在肩部而不是颈部,所以是做不出“掐脖子”的动作的。
如果从实施“猥亵”的角度来看,现在普遍传言的,是林某其他把小姑娘拖进厕所,但是,请你注意,小姑娘摆脱的地点距离厕所还有8米。
这8米的距离,林某需要考虑两个因素:
1、要保证自己的动作可以避免让侵害对象--小姑娘摆脱;
2、要保证自己的动作可以避免让侵害对象--小姑娘发出呼救。
那么,这里就还要考虑两种情况:
一、假设林某已经事先“踩点”过了。知道厕所的位置。那么,如果这样的话,林某真的意图猥亵的话,还会选择在距离厕所8米的这个位置上吗?须知8米距离成人步行尚需几秒时间,而又拖一个手挥脚踢,不停挣扎的女孩子,万一动静太大引人前来,或者正好有人从厕所出来撞见,岂不露馅?
二、假设林某是临时其意,事先没有侦查过地形。在这种情况下,林某就必须要考虑前面我说的,要确保自己的动作可以同时保证避免小女孩的摆脱和呼救。
如果是这样的话,只有真正的“掐脖子”才可能实现--即用自己的双手,环绕小姑娘的脖颈,这样既能控制小女孩的身体,又能卡住其气管和声道,使其无法发出大的声音。
而现在已知的情况是--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近脖颈处。
在这个位置上,即便林某的手指能够接触到小姑娘的脖颈,却仍然是无法阻止小姑娘发出呼救的。
而且,我在之前就已经分析过,无论采用搂抱,锁喉,还是双手环绕脖颈的动作,以林某和小姑娘的身材、力量对比来说,小姑娘要摆脱--而且是“扭动身体摆脱”,都是几乎不可能做到的。
唯有双手搭在肩膀,由于手力无法集中,小姑娘通过扭动身体,由腰部发力,带动肩部,在局部取得力量优势,在极短的时间内摆脱,才是有可能的。
所以,“不能说掐脖子这一行为没有发生”这一设想,基本上不能成立。
我用的是紫光拼音。我打字一向快,都混论坛这么多年了,基本可以做到脑到字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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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么说不就把自己的努力给否了吗? 1 满头大汗 字140 2008-11-10 19:19:15
🙂你看帖不仔细啊 1 laska 字708 2008-11-10 19:27:01
🙂好吧,既然你和Alarm都没读懂我的意思,我就再解释一下 2 满头大汗 字864 2008-11-10 21:38:12
🙂第一遍就理解你的意思了
🙂你这算什么逻辑? 1 Alarm 字92 2008-11-10 19:24:34
🙂laska,记得与你曾经在别的帖子中有过争执, 9 梦里胡笳 字446 2008-11-10 06:44:32
🙂我想说明一点,某人从来对官员没判过原罪 1 猪头笨笨 字54 2008-11-10 07:20:27
🙂谢谢,我尽量,呵呵,不说过头话,不做过头事啊 4 laska 字4 2008-11-10 07: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