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呵呵,这些东西你都好意思拿出来做证据啊 [ laska ] 于:2008-11-12 08:46:47
郝劲松(中国政法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以目前证据,警方已经足够刑事立案。并表示,林嘉祥已不只是涉嫌猥亵,而是涉嫌强奸。
郝劲松要是真说这种话,我只能说,他读书读进了屁眼里,已经可以给他一个耳光了==“以目前的证据”--什么证据?
“涉嫌强奸”--我靠。
请郝劲松同学拿出证据来谈谈到底怎么“涉嫌强奸”了。
李克杰(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难道认定林嘉祥猥亵女童的证据还不足吗?要认定林嘉祥对小兰实施了猥亵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呢?猥亵事实的存在还有疑问吗?
从许霆案开始,我就已经发现许多所谓的律师和法学家实在是--
“证据还不足吗?”--拜托,我倒要请问这位李教授,您老有啥证据?有没有证据还两说呢,还“还不足”?
“还需要多少直接证据”--拜托,李老师,您麻烦拿出点“直接证据”给大家看看。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从法律上看,“涉嫌猥亵幼女”当然是宗刑事案件。警方称,因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某有猥亵行为,所以未以刑事案件立案,这实则是流行于司法实践中的“不破不立”在作怪。已让上级和地方双重难堪的“林高官”恐怕有必要去研究一下于司法实践中明滋暗长的“法罪错位”了。这条被称为“犯事于东,获罪于西”的潜规则,在司法经验中有一个被默认的指导原则——“以人立案”。“法罪错位”以往多被运用在经济犯罪领域,比如沈太福因为高息集资、扰乱中央金融政策被捕,却以贪污和行贿罪名被起诉;铁本案起初涉嫌的是“贷款诈骗”和“偷税漏税”,戴国芳等有关当事人却被指控“虚开发票”等等。
这位王琳同学从许霆案开始就上窜下跳,说了不少不着四六的话。
那回子王教授大谈特谈“罪刑法定”,这回子还没见他就案情分析出个什么头绪呢,已经开始谈什么“‘不破不立’在作怪了。”
不知道这位王教授想破的是什么,想立的又是什么?
合着没照着他的心思作出判断,就是““法罪错位””?王教授,您以为您是谁啊?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林和11岁女童的陈述成为认定该案核心事实的直接证据,详细分析两人的陈述,可以认定当时有侵害女童合法权利的事实发生。
法学原理和司法实践中有很重要的一条--不能仅凭口供定罪,何况还没有口供。这位何所长就凭“陈述”定罪了?
罗旭红(深圳大学法学院):从客观方面讲,如林对女孩子实施了掐脖子,可视为强制拥抱,是司法实践认定的一种猥亵行为。
“可视为强制拥抱”?什么叫做“强制拥抱”?有没有标准的定义?哦,你说“可视为”就“可视为”了?
更何况,所谓的“掐脖子”都还没证据认定呢,就已经“可视为‘强制拥抱’”了?我靠,这个逻辑还真不是一般的强大。
---唉,真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啊。为了博出位,真是啥都敢说啊。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应该还林高官一个清白,醉酒后身体接触算啥P大的事 阳明 字175 2008-11-12 10:59:40
🙂混入社会主义的“教授”“精英” 3 阳明 字1342 2008-11-12 07:46:00
🙂呵呵,这些东西你都好意思拿出来做证据啊 4 laska 字2286 2008-11-12 08:46:47
🙂放着,别丢了
🙂谁在搏出位? 2 suezo 字251 2008-11-12 11:29:29
🙂我的观点从头至尾都很明确 2 阳明 字453 2008-11-12 11:38:11
🙂这是你的理解,不是法律的解读 2 suezo 字134 2008-11-12 11:41:30
🙂谢谢理解,由高院作《司法解读》困不困难呢? 3 阳明 字470 2008-11-12 1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