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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一) -- 镭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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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预先注释一句,何为伊斯兰教法?以及本论题的弊病何在?

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为“沙里亚”,此词原意为“通向水泉的路径”,引申义为“安拉指引的大道”、“应该遵守的常道”,其内容被认为是“安拉对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为穆斯林提供了修身律己、敬畏真主,为来世做好准备的“道路”。

按照阿拉伯历史学家伊本·赫尔东的说法,教法就是“认识安拉对承担宗教义务者要求必须做、不许做、鼓励做和受谴责与无所谓等行为的法律规定”。这句话详细说明了教法(仅限逊尼派)对穆斯林行为的划分,即:

必须做:教法命人为之,理应遵守,违者受罚;

不许做:教法明令禁止,犯禁者受惩罚;

鼓励做:即嘉行,教法劝人为之,遵守者获赏,违背者不受罚;

受谴责:道德上不允许,但不违背教法,只受谴责,不受惩罚;

无所谓:法律上无关紧要,不受赏也不受罚。

伊斯兰教法其产生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直到10世纪才接近完善。

但是,伊斯兰教法从来都不是一部正规的成文法典。

必须注意,伊斯兰教法在历史上有如下特点,与今日的大陆法系与判例法系都不相同。其特点是:立法神圣,内容广泛,教规和教法结合,教法学派并存,各派法院各自执法,教法不是由政府直接制订颁布,而是由各地教法学家根据经训及其原则自行创制出来等。

教法判例的演绎模式是,遇到某事后,首先查看《古兰经》,如有明文记载,即按此办理;其次看圣训,如果都没有记载,则求诸公议,如果公议仍然不能决断,则需要依据经训的精神,以自己的理智做出判断,是为创制。

那么,各派教法学家在自行创制律例时自然出现了大量分歧,其原因如下:

(1) 在语言的理解与源流上出现分歧;

(2) 部分教法学家判例引用的圣训与他人相异;

(3) 在思考方式与引申、以及理解经义上的分歧;

(4) 每个“法基亥”(教法学家)自身的实际状况与所处环境不同。

举个简单的例子,以前镭射对伊斯兰教法的特性概括之一就是:“如果什么事情在教法里没有规定处罚,那么它就是被许可的。”

很可惜,这样理解是不全面的,这就是镭射光看部分逊尼派教法后得出的结论。什叶派的教法与逊尼派不同,是只承认前面提到的“必须做”和“不许做”之两分的,也就是说,什叶派教法认为:“凡《古兰经》没有明文批准的,就是非法的。”

要按照这个什叶派的标准,镭射的很多观点和论据都应该颠覆过来。

再者,近现代逊尼派教法有takhayyar,即“选择法”之手段。这是指在修改某些不合时宜的原则、规定时,可根据需要,选择本派内某教法学家的意见,而不受公议约束,或冲破学派界限,接纳其他教法学派的原则、规定,借此完善教法,增强法律的活力。这是埃及等进行了现代改革的伊斯兰国家广泛采用的手段。

埃及等国家在对伊斯兰进行改革时,教法学方面还出现了另一种新手段“拼凑法”(talfiq),即:从实用出发,把渊源、性质不同,甚至互相矛盾的规定硬性合并为一项新规定,而且可以不用考虑法理依据之异同,目的也是打破旧传统,改革旧教法。

镭射兄不提以上这两点,那是因为他一般只看瓦哈比派的那一系列宣教教材。瓦哈比派主张复古和保守,自然不会主张改革和变通。

因此以哈乃斐派在14世纪的一部教法典籍,来证明所谓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根本等同于盲人摸象,只见一叶,不见森林。更何况现在阿拉伯22个国家中,采取世俗立法的,乃是大多数。我建议你把题目改一下,改成:

《从伟嘎耶教法经看伊斯兰教中部分逊尼派历史上对非穆斯林的态度》

庶几比较公正客观些。否则,就请您把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加上什叶派、哈瓦立及派、穆阿台及勒派,以及现代阿拉伯国家的法律都通读一遍后,再来写《伊斯兰教对非穆斯林的态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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