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对于西式民主中竞选捐款问题的意见 -- 夜精灵小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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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还是没明白
那不同意的那个候选人太赚了,别人都是挤在一个节目里登场,而他是单独出场。那你觉得之前的圆桌会议会有人同意吗?
如果之前那个节目是60分钟,3个候选人参加的话。那么他单独一个人的节目,就做20分钟。从时间上看,基本公平。至于说他自己那一期节目,如果他同意电视台给他的方案,那么还是电视台负责。如果他不同意,那么就得自己拿方案出来。电视台只提供人员和设备,以及一些基本的指导。那么,善于策划的候选人,他当然可以自己策划得很好,来利用这20分钟。也许他认为这样合算。但对于不善于策划的候选人来说,自己策划也是个费时费力的事。如果他要自己请人策划,那也是要动用竞选经费的。而这个策划的钱,电视台可不负责。问题是,只要是他要求做的,媒体就必须无条件遵循?那我可以肯定的说所有的候选人都会说自己吃亏了。
碰上他和媒体双方对“谁吃亏了”这样的事实认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和一切日常纠纷一样。可以考虑司法解决。这种选举问题的纠纷,可以规定由仲裁机构或法院限时快速裁决。很多类似的评论文章,都是要掏钱的,不知道其他国家怎么称呼,在中国,有一个词:“软文”来特指这种文章。
首先,我认为有偿新闻,这是上不了台面的东西吧?如果某个候选人真想搞有偿新闻。那对不起,就是这个规则。你报社给一个候选人报了,就必须给别的候选人也报。那么,那个掏钱搞有偿新闻的人,你的支付成本就要成倍。而且,如果这事被曝光了,那是丑闻,而且是违法的。那怎么保证这些公有的媒体不会偏向于当前的执政党?
首先,时间、地点、覆盖面,事先都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细节上的问题,在竞选开始,就由候选人和媒体以及选举委员会确认后签订协议。以后照协议来。小动作如果明显了,可以提起告诉。例如说在设定宣传时间、地点、覆盖面等等的时候,都可以有这样的小动作。
其次,公有媒体不归政府管而独立委员会管理。再说,涉及竞选宣传的问题,由竞选委员会统一按排,媒体只是执行者。竞选委员会的组成中,不允许一党的成员超过4成。委员会每4年,改选1/3的成员。改选时,由当地议会按政党比例制提名候选人。经议会相关委员会审查后,交政府主席批准。如果审查或批准时,对某被提名者不满,可要求原提名党派重新提名。委员会的决议,力求全体一致,如果达不成全体一致,60%以上多数通过,即为委员会的决定。对此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选举委员会申诉,或向法院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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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太理想化了,还是没有可操作性啊 yhz 字2016 2008-12-17 16:52:34
🙂你没细看我原文。或者是看了没动脑。 说了就走 字2087 2008-12-17 20:46:59
🙂还是没明白 yhz 字1136 2008-12-17 22:23:45
🙂再说明一下吧。
🙂呵呵,你的方案越说越复杂 1 yhz 字1800 2008-12-18 02:42:05
🙂你这么回复,我就笑了。 说了就走 字804 2008-12-18 04:25:45
🙂我也觉得很好笑 yhz 字3784 2008-12-18 17:44:26
🙂你忘了BBS等新兴工具。 说了就走 字376 2008-12-21 05: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