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国宝圆明园鼠首、兔首之命运如何,路在何方 -- 吴承骏
以下是一位法律专家的看法,是至今为止所见到的比较专业、中肯的说法,供参考。再温习我们外交部的表态吧:
请注意,外交部说的是“有悖相关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这是非常严谨细致的说法,是因为,1995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没有正式实施,而且只能规范公约生效后的文物失窃问题,对本案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严格来说拍卖行为只是有悖其“精神”,并无不法,在法律上没有违法性,故而也没有败诉的可能;但属不当,即在道义上具有不当性和不义性,理应谴责。以下专家的意见很清楚也一针见血,那就是:由于此案的背景和媒体关注已经给拍卖品蒙上了阴影,它的价值也就要打折扣了。但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
以下为转摘:
巴黎时间25日晚,圆明园鼠首兔首铜像分别以1400万欧元的价格在由佳士得拍卖行进行的"伊夫圣罗兰与皮埃尔贝尔热珍藏"专场拍卖会被拍卖。一位神秘买家打电话拍到圆明园鼠首和兔首两尊铜像。柏林文物保护法及国际私法律师阿斯特里德.穆勒-卡岑博格博士曾为联邦议会就在德国落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0年在巴黎制定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提供法律咨询。她认为,围绕排卖的法律纠纷错综复杂。
德国之声:要求归还中国文物的中国律师小组称鼠兔首铜像是"烫手的山芋"。买主将会面临什么法律问题?
卡岑博格博士(Dr. Astrid Müller-Katzenburg):如果中国或者一个第三方个人能够证明自己拥有这两件被拍卖品的财产所有权,那么就可以向新的买主提出归还的要求。但是如果一件物品的所有权是通过所谓的"善意取得"转移的,情况就不一样了。在德国,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被偷窃的东西的所有权,特别是通过拍卖这种形式,是可能的。但是在我们所说的这一案例显然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媒体已经对它有大量的报道,买主事先已经知道,因此理论上他就应该将拍得的物品归还原主。如果他必须归还原主,他可以向拍卖行索回成交的价格或者要求赔偿损失。这还要拍卖行制定的所谓"企业普通商业条款"对索赔和责任义务是如何规定的。如果要求归还方不能证明物品归自己,新的买家也就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不过,由于此案的背景和媒体关注已经给拍卖品蒙上了阴影,它的价值也就要打折扣了。但这已经不是法律问题。
德国之声:这两件物品的流失发生在1860年中国的清朝时代,现在是不是很难证明它的财产归属权了?
卡岑博格博士:这里除了有法定时效失效的问题,事件在时间上的发展过程也很重要。如果能证明19世纪时物品的权利者,而且还能界定他的法律权利继承人,那问题还不大。问题是自事件在19世纪发生后在物品所有权上发生了很多变化,这就需要做很多侦探方面的追踪工作。如果除了中国和法国,物品流转过程中还到过别的国家,还要看那个国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要在具体细节上看,是不是当所有权发生一次转移时,物品占有者是通过"善意取得"成为物品新的主人的。这是提出归还要求者面临的法律难题。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被告方提供证据,一般来说索要方必须要在法律上能够证明自己对物品拥有财产权。
德国之声:可不可以说这两件物品的当时所有权是中国皇帝,那么现在的中国就是它的合法继承者?或者是哪个私人有继承所有权的资格?
卡岑博格博士:我不清楚具体的事实是什么。事实上只有物品的所有权拥有者才能起诉。如果一个律师团体提出起诉,但是他们自己不能清楚准确地说明代表的是谁,那么他们的确是没有起诉的资格。这在德国也同样是如此,一个律师不能简单地说他代表的是中国,然后就提出法律要求,而是他必须是法律权利的所有者,也必须是按照德国法律注册的律师。
德国之声:这是不是说巴黎大审法院周一的判决没有错?这件案子在德国也不会有另外的判法?
卡岑博格博士:这一律师小组必须要能确实证明,自己有资格代表物品所有权的法律继承者。这要看中国的国内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要看中国的法律如何规定谁是皇家物品所有权的合法继承者。而且还要能够证明,这一所有权没有在历史发展中丧失过,例如有人通过"善意取得"获得了物品的财产权。
德国之声:您知道有与此案可比的成功索回文物的案例吗?
卡岑博格博士:目前,大部分的案例都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特别对于那些很久以前发生的事,还有一个法律起诉时效过期的问题。有些法律权利在过了若干时间后,就自动丧失了。我自己代理过一桩索回文物案件,事关发生在第一次世界期间一幅被盗走的油画,最后油画的女主人不得不将油画归还博物馆,虽然她本人是从父亲那里继承的,而她父亲由是从她爷爷那里继承的。也有过一个国家从另一个国家成功索回文物的案例。
德国之声:您认为中国方面最后还有希望能索回这两件铜像吗?
卡岑博格博士:具体到这两件鼠兔首铜像,情况的确是非常复杂。一方面,有关的国际法很难得到应用。如果物品是在当时的战争中被当作战利品拿走的,就又是另外一种法律情况了,它又不同于个别士兵作为个人行为将文物抢夺走的情况。我了解到,此案中有人引用1995年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法国和中国虽然在法律上批准了这一公约上签了字,但是这一公约的签约国很少,还没有正式实施,而且只能规范公约生效后的文物失窃问题。
德国之声:那么1907年制定的海牙《陆战法规》和1954年的海牙《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也对此案没有意义了?
卡岑博格博士:这两个公约当然有它们的意义。但是对于目前的这个索回文物案来说,它们的法律效益的确十分有限。特别是对于发生在很久以前的事件,再想从这两个公约中找到根据就十分困难了。就像刚才所说的,这当中又要有许多侦探的追踪工作。不过,在英美的法律体系中,时间的确不是一个问题,它们法律体系认为,被偷盗的物品从来就不应该发生所有权上的转移。法国的法律就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能够成功索回文物,要看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和具体的情形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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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TG搞个国内法。。。 红霄帐底 字55 2009-02-26 22:02:01
🙂说到底,还是TG韬光养晦、埋头苦干,实力强了,还有勇有谋 3 吴承骏 字236 2009-02-26 18:39:59
🙂两个水龙头将成为挽救X国的稻草 macau11 字368 2009-02-26 17:00:13
🙂至今为止所见到的比较专业中肯的说法,供参考
🙂【讨论】德国之声 & "善意取得" moudy 字1257 2009-03-01 06:41:44
🙂谢谢你的回复 1 平天下 字3105 2009-03-01 07:29:43
🙂结果了然 1 大烟 字276 2009-02-26 08:20:35
🙂老铁也同意你的观点 坚持的阿甘 字90 2009-02-27 05: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