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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宝圆明园鼠首、兔首之命运如何,路在何方 -- 吴承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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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讨论】德国之声 & "善意取得"

如果除了中国和法国,物品流转过程中还到过别的国家,还要看那个国家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要在具体细节上看,是不是当所有权发生一次转移时,物品占有者是通过"善意取得"成为物品新的主人的。这是提出归还要求者面临的法律难题。

就我自己的经历,我相信德国之声在这场戏里演的是看笑话的角色。请教的专家也是东拉西扯,连“善意取得”这样的问题都提出来了。

我不是学法律的,前一阵子因为手机合同纠纷,专门补习了一下德国民法,对这个“善意取得”印象挺深。因为这条似乎只存在于德国法律中,而且与德国民法的基本精神不一致。至于法国的法律有没有这条,得问留法的朋友们了。我就简单介绍一下这个“善意取得”是什么东西。

简言之,你把自行车借给一个朋友,朋友把它卖给了路人甲,请问你有没有向路人甲追讨的权利?

按照一般法律精神,朋友没有所有权,也就不能像路人甲转让所有权,所以路人甲要归还自行车,他的损失要由“卖方”补偿。但是在德国这个很个性的地方,情况就不一样了。他们认为你自愿出让自行车的使用权,造成朋友拥有自行车的“权利外观”,致使“善意取得”自行车的路人甲受骗。所以路人甲已经合法拥有所有权,你的损失找你的朋友解决。

这里面最大的前提就是,你必须自愿出让使用权。偷来、抢来的使用权绝不符合自愿出让,换言之赃物没有“善意取得”那么一说,之后整个法律链条上就不应该出现善意取得的问题。因此我觉得这个德国的“法律专家”就是东拉西扯的瞎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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