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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吴邦国:中国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和三权分立 -- 红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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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文摘】百年美文:大清朝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23条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

  

《钦定宪法大纲》内容: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 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一、 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二、 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三、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四、 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五、 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六、 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七、 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八、 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九、 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出处:everyw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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