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对于官员和警察反腐败,可不可以这样 --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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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上面说的这个引资的事情。这件事情,要追查起来,一个人没法做。谁也不会分身术,即使一个人能完成,时间也太久。程序这东西,走起来是很费时间的。即使如双规这种“捷径”,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走完的。在这期间,没有确定责任的时候,对于相关人员就无法惩处。实际点说,总不能凭一件没有结论的事情,就压着人家吧。再说,如果人家在新岗位上干得好,应该升迁,升还是不升?
这件事如果要做,就要有一个小组,不一定是正式的,但起码要有几个人专门做这个。这就是人力成本。公务员虽多,但是能够专门做这个事情的其实没多少。专门抽出几个人来用几个月搞这个,其他的事还做不做了?
这还只是一件事,如果同时有几件事,那人力成本就很高了。或者说,没人。
如果其中一件事没办完,又来一件,上哪找人去?
这里还不算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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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职不等于就不能追究责任 晨枫 字66 2009-03-23 16:34:55
🙂难。 猫元帅 字132 2009-03-23 18:22:35
🙂说得清、说不清和当事人是否还在原地工作没有关系 晨枫 字178 2009-03-23 19:33:15
🙂单说成本吧
🙂怎么玩起举证责任倒置来了? 说了就走 字95 2009-03-23 19:36:13
🙂这不是倒置 1 晨枫 字302 2009-03-23 19:40:19
🙂是针对记录缺失的犯罪。这就好讲了。 说了就走 字131 2009-03-23 19:42:28
🙂问题不是没有一个好方法,而是好方法没有得到实行 凌未风 字28 2009-03-23 02: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