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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海里有尿素 -- 百丈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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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子曰:“如切如磋,如琢如磨”,此掺和之道也。。

欢迎秦兄!

吾兄这句话点的很好,“地主制度是否罪恶,需要更多详尽的资料,同时也需要一个评价的原则。何为恶,何为善,这是评价的首要问题。”因此,俺要解答一下您的这个问题。

其实所谓“地主制度”,学名(比较老式的)应该叫“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个对象,照理讲,应该是一个宏观经济学范畴的问题。当然,也可以列为社会学的范围。而如何评判的标准,---俺是非常同意您的说法,“个体意义上的罪恶,是无助于解释历史的走向”。--事实上,俺给百丈兄的回复,由于是对他的回帖,所以偏重于善恶判断。---但事实上,具体到中国上世纪初到中叶的社会环境,则俺认为,从一个社会的广角层面,这个制度已经走向了没落。

下面是俺仅仅根据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所谓的地主制度的核心,在于少数人拥有大部分土地,使得他们可以雇佣多数人为他们耕种。并进而通过收租的形式获取这些多数人的部分劳动成果。这个制度,结合了中国宗法社会的特点,形成了几个几乎难以逾越的先天缺陷。

首先,在这个制度下,劳动总体产出的数量是有限的。---这个应该很容易理解,因为我国当时的农村,几乎所有可耕地都已开发(尤其在中原江南等地),所以对于任何一个村庄而言,该村庄成员所能耕种的田地数量是有限的。---因此,由于当时的技术水平,单位亩产的提高也是极其缓慢的。(当然,除非耕作作物有变化,比如地瓜和土豆的引进就使得单位亩产的产量有一个跃升。但这样的好运属于彩票中奖,并非轻易发生的。)

其次,很明显,人口的增长,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村庄而言,由于没有有效的避孕技术,则必然是远高于农作物产量的增长。---因此这一点,可以说是地主制度的根本矛盾。---大体上,我国的古代历史就遵循着起初人少地多,经济持续发展,之后,人口的繁衍超过土地所能供给的极限后,社会矛盾就激化了。然后就会发生农民起义。

其三,有一个核心的问题您和百丈兄其实都没有提到,即在旧中国佃农要给地主交多少比例的租子。也就是地租率的问题。这个问题,一般的看法是50%,也就是佃农的50%劳动成果要给地主,最近的一些研究认为,可能在有些地区,这个数字是30%或40%,--但在具体的操作里,恰如俺上面提到的,只要佃农家的人口不断增多,而他租种的粮食产量又不能随之增长的话,那么佃农生活日趋贫困,将是一个无法改变的趋势。而且,必须注意到农业,在旧中国时代,始终是一个靠天吃饭的产业,一旦碰到自然灾害,则对于几乎没有积累和储蓄的佃农来说,他们的生活就不可避免地沦为破产。(在当时中国,有一些地主对佃农是采取“活租”,就是按照百分比,剥削佃农的收成。这种“活租”对佃农而言比较有利,因为假如年成不好,则相应地租也减低。然而更多的地主要求的是“定租”,也就是无论年成好坏,佃农必须依照他租种的亩数上交固定数量的粮食。而这种情况下,假如收成不好,则佃农就会被迫借贷来给地主上租。有时候,假如地主乘机放高利贷,则不久,佃农就会沦落到卖儿卖女来抵债的地步。)------这种大灾之后,佃农被迫卖儿女的惨剧,在民国史上是屡见不鲜的。斯诺的一本书里就有记载。

最后,还要说一点就是,对于地主方,为了维持他们对佃农的剥削,势必要依靠和官府勾结才能维持这种制度。---这一点,我们现在看看地产商和政府对拆迁户干的事儿,就可以“遥想”了。----但这种勾结的结果,导致了压迫的更加深重。而且,这样的勾结,是会愈演愈烈的。

所以,总之,关于地主问题,也许我们看了更多详尽的资料后,就会理解的更清楚了。俺把自己所看到的东西给您列一下,以供您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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