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飙车事件。。。有听说过吗。。。 -- 无奈的人
作为死者的校友,第一时间就在关注这个事情,现在说一些我所知道的:
1、法律方面:“飙车”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在本案中,可能入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交通肇事罪没有问题,但在本案中,没有逃逸,就很有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这个程度的刑罚还可以适用缓刑——这也是很多人认为判交通肇事罪过轻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一个相关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程度重得多(刑法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理论上说,本案这两个罪名的选择取决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要求故意,当然间接故意(即意识到可能发生事故,但放任不理)即可。这就需要证据来证明,包括车速、路线、有无踩刹车等等。现在的确有将超速行驶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但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标准。
8号新闻发布会中交警方面通报的信息,有两点是为认定“过失”铺路的(前面已有人指出来了),一是车速70码(该路段限速50码,70码正好接近超速50%的界线),二是肇事者开车去看电影(也就不是“以竞赛、刺激或赌博为目的”)——不过前一点,交警方面后来强调是“根据肇事者朋友的供述”,这为以后的改口留了后路。另外,新闻发布会上,交警甚至说“借道超车时,越过双黄线也是可以的”(大意),更令人匪夷所思。
2、默哀活动
5月8日(事发第二天)晚8点(出事时间),数百名浙大学生和死者生前同事在事发地点默哀。我当时因故未能成行,但从同学们的叙述来看:现场秩序很好;郑强教授也在场参与维持秩序,同时向媒体强调“都是同学们自发来的”,有媒体问“死者是不是你的学生”,他回答“浙大的都是我的学生”——这令我对他的看法大为改观。
3、关于媒体报道
我不想猜测是否有“媒体压制”的情况,但就所看到的事实而言,我注意到:5月8日(事发第二天),杭州各报纸和电视新闻都有报道,有许多是大幅报道;5月9日(默哀活动的第二天)杭州报纸完全没有报道,杭州市的电视新闻也没有报道,但浙江省的新闻有报道,中央和外省的媒体也开始报道;5月10日(也就是今天),报纸重新大幅报道。
今天是死者的追悼会,愿他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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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想象,这孩子的妈妈如何面对今天--母亲节。。。 橙与蓝 字52 2009-05-10 00:58:18
🙂过去常见杭州的这帮小崽子们还是在半夜城外山路上飙,这孙子 gglang 字21 2009-05-09 23:14:26
🙂这两张照片要留下来,做个存证 5 坐看风起云涌时 字291 2009-05-09 22:26:27
🙂说一些我所知道的事情
🙂关于双黄线的话确实吗? 桥上 字134 2009-05-12 03:52:16
🙂我没有看到通报会的直播 涧蓬 字96 2009-05-12 03:59:48
🙂谢谢回复 桥上 字0 2009-05-12 04:03:22
🙂你严重曲解了相关法条 Alarm 字278 2009-05-11 23: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