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飙车事件。。。有听说过吗。。。 -- 无奈的人
2009年5月7日,一个鲜活的生命,一个阳光、帅气、才华横溢的男孩、一个即将成为丈夫的准新郎在横过马路的斑马线上被飞驰而来飙车一族撞死了。他被撞的是那么高那么远,如同脱线的风筝,在那一瞬间他的生命就终止了,而撞他的车却根本就没有刹车,在滑出50米后停了下来,走下车的凶手第一句话却是“你怎么撞上了我的车”,凶手的父母和同伴第一时间在疏通关系,要用钱用权摆平。真的就是这么巧合,随后杭州交警召开新闻发布会,只要是一个有着正常思维的人都能感受到警方明显的在采用有利于肇事者的说辞,更为巧合的是,当地的许多媒体都被要求禁声,不准再报答这个事件。
“我觉的我住的并非人间”,有这个想法的人应该太多了。天涯里一天点击达一百万次,回复达几万次,大家在追问:“为什么在没有详细的调查结果之前,警方这么明显这么着急的为肇事者开脱,把事件定性为一般的交通肇事,而对于这样一个是非黑白明确的事件却不允许当地媒体报道。善良的人们太多的疑问了,大家都在想一个为什么?难道真的是这个社会变质了、退化了、甚至于僵死了。
面对汹汹的民意,杭州的官员怎么就不能出来拍着胸脯讲,“绝不会有钱权交易,一定会秉公处理,给逝者一个公道,给生者以安慰,还法律以尊严”。我多么希望看到我们有这样的领导,有气魄、正直不阿的领导啊,但是可惜的是没有,所有的人都是体制上的一个组建,集体失语,一起做鸵鸟。一个成熟的社会,总是能纠正错误的同时建立更好的游戏规则,也许我这一辈子都看不到。
谭卓走了,他走的是如此之快,让我们的领导还来不及表态。我们也在悲痛之余,也不免惶惶,下一个人会是谁呢?没有人能回答,这是由天定,在中国活着既靠关系又靠命,不靠谱的是品质、知识、勤奋。
西川有句诗:“为什么如此之久,我抓住什么什么就变质”,最适合中国吧,什么都在变质。
正在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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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交通肇事刑罚的上限有限,大概是3年还是5年,记不清了。判3年,陪一笔钱,表现好混个2年1年出来,一切依法办理,你也不好说他不秉公。
现在飚车杀人获罪偏轻。前一次钱塘江边飚车装死了一对夫妻,也是杭州,留下来一个遗腹子婴儿,很惨,一时新闻。最终司机,一个富家子,判得比较轻,大概是3年。
我记得当时和一个同学,做律师的,讨论了这个事情。我有个想法,但是忘了他是如何评价的了。我业余,他专业。
我的想法这样的,法律工作在技术层面实际是一种语言文字工作。飚车,我可以认为在正常的“交通”之外。或者说,假定我是检察官,我分解你的行为:你从A的到B地,我认为你是交通;你把速度开到那么快,我不认为你是交通,而是在娱乐和追求刺激,对这个行为,我认为你有杀人、伤人的故意。按照刑法,应当估计到行为的后果而任其发生,是主观故意的一种。这样我用不用交通肇事、而用故意杀人罪来起诉你,量刑起点就大不一样了。
我辅修过法律,半桶水,因此最敢想,但是感觉理论上这个手段应该是存在的,当然难度也大。如果死者家属有得选择,相比量刑较轻的交通肇事,很可能会选择这条路。
希望河里专业法律人士发言解惑。
主持人非常义愤填膺,强烈谴责肇事者和他的同伙,并呼吁不要让钱权交易玷污了生命的尊严。我觉得政府应该会给一个不错的交代。
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OTAwODQxODQ=/v.swf
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5/10/1931148.html
呵呵
车速70公里/小时;
他们没有飚车,是去看电影;
上面两条从什么地方能够找到?
不了解法律,不知道这种事情除了交通肇事罪之外,是否能起诉危害公共安全罪呢?
傍晚8点,在人流密集的市区繁华地段,驾驶非法改装车辆飙车,应该构成“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指望法律给个公道,目前看,指望不上。
类似的事情发生多多少次了。
那个有名的杭州主持人万峰,不是在电视节目里拍着桌子骂肇事者畜生、骂他爹妈混帐吗?证人的各种说法,也在节目里出现了。
这事应该没完。
作为死者的校友,第一时间就在关注这个事情,现在说一些我所知道的:
1、法律方面:“飙车”不是刑法上的概念,在本案中,可能入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入交通肇事罪没有问题,但在本案中,没有逃逸,就很有可能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这个程度的刑罚还可以适用缓刑——这也是很多人认为判交通肇事罪过轻的一个重要原因。另外一个相关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程度重得多(刑法115条第1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理论上说,本案这两个罪名的选择取决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要求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条)要求故意,当然间接故意(即意识到可能发生事故,但放任不理)即可。这就需要证据来证明,包括车速、路线、有无踩刹车等等。现在的确有将超速行驶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但法律还没有明确的标准。
8号新闻发布会中交警方面通报的信息,有两点是为认定“过失”铺路的(前面已有人指出来了),一是车速70码(该路段限速50码,70码正好接近超速50%的界线),二是肇事者开车去看电影(也就不是“以竞赛、刺激或赌博为目的”)——不过前一点,交警方面后来强调是“根据肇事者朋友的供述”,这为以后的改口留了后路。另外,新闻发布会上,交警甚至说“借道超车时,越过双黄线也是可以的”(大意),更令人匪夷所思。
2、默哀活动
5月8日(事发第二天)晚8点(出事时间),数百名浙大学生和死者生前同事在事发地点默哀。我当时因故未能成行,但从同学们的叙述来看:现场秩序很好;郑强教授也在场参与维持秩序,同时向媒体强调“都是同学们自发来的”,有媒体问“死者是不是你的学生”,他回答“浙大的都是我的学生”——这令我对他的看法大为改观。
3、关于媒体报道
我不想猜测是否有“媒体压制”的情况,但就所看到的事实而言,我注意到:5月8日(事发第二天),杭州各报纸和电视新闻都有报道,有许多是大幅报道;5月9日(默哀活动的第二天)杭州报纸完全没有报道,杭州市的电视新闻也没有报道,但浙江省的新闻有报道,中央和外省的媒体也开始报道;5月10日(也就是今天),报纸重新大幅报道。
今天是死者的追悼会,愿他安息。
终身不得开车,有这种可能吗?
目前最可能的如楼上说司法在舆论压力面前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并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