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如何界定在一定车速情况下是否危及 “公共安全” ?最高法有无司法解释?如果没有,那么法官完全可以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其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量刑。
至于法官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这正是现在的舆论希望争取的 —— 正如现在的当事人家属也在千方百计的争取从轻处罚一样。而最后最终无论是从轻还是从重,实际上都是合法的(前提是最高法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所谓“这个案子一定只是一件普通的交通肇事案”的说法并不成立,因为根据法律,它完全可以是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案,或者是一起危害社会安全案。
我们不是菩萨,没有那么菩萨心肠,我们希望在现有的法律上从重处罚,而且现有的法律也完全有能力支持这种希望,最后判决的结果,只不过是法律之外的各种力量的博弈而已。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过来支持一下 suisui 字0 2009-05-11 18:00:10
🙂【文摘】 4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3819 2009-05-11 17:58:46
🙂花。作为案件,应以法律为准绳。 黄花2003 字50 2009-05-11 20:04:38
🙂同理,这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从司法实践来讲 Alarm 字266 2009-05-11 20:21:32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 驿路梨花 字333 2009-05-11 19:47:27
🙂很显然,案件中胡没有逃逸,也没有其他特别案列情节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219 2009-05-12 03:01:30
🙂判3年的前提是按交通肇事罪定罪 驿路梨花 字0 2009-05-12 03: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