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压缩 3 层
🙂比如狼精狐狸精 lanchong 字58 2009-05-12 19:31:40
🙂偶是白狐,飘来了~~~~~~ 驿路梨花 字0 2009-05-12 19:35:17
🙂这些不是人,所以,是人的外形,但是不会有人的反应 suisui 字104 2009-05-12 19:35:02
🙂【文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其他恶劣情节” 1 laska 字417 2009-05-11 23:15:38
🙂呀,老兄学法律的? 驿路梨花 字0 2009-05-11 23:17:40
🙂如果这条司法解释没什么变化的话 laska 字67 2009-05-11 23:30:51
🙂这条司法解释不是这么理解的 4 猪头笨笨 字545 2009-05-12 03:1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