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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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并未排斥“下列情形”之外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这条如果表达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为下列情形...才是你的理解。
本案是否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仍然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之内。
对于飚车行为,刑法和交法中虽无严格定义。
但如果把有组织,在市区开放道路,以超速行驶本身为目的,经常性的严重超速并伴随频繁违规超车的行驶与偶发性的,在缺乏监控路况较好时,怀侥幸心理的普通超速行驶混为一谈。显然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两种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都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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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恶劣情节” 1 laska 字417 2009-05-11 23:15:38
🙂呀,老兄学法律的? 驿路梨花 字0 2009-05-11 23:17:40
🙂如果这条司法解释没什么变化的话 laska 字67 2009-05-11 23:30:51
🙂这条司法解释不是这么理解的
🙂禁止类推解释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0 2009-05-12 08:53:24
🙂这不是类推,而是基本法律条文保留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1 猪头笨笨 字115 2009-05-12 09:04:19
🙂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对法官对法律的推理是十分严格的 冯家窝堡四贝勒 字71 2009-05-12 09:21:11
🙂这不矛盾啊,法律规则本来就有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猪头笨笨 字92 2009-05-12 09: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