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无耻的飚车及其辩护人,也请法律的大牛,欢迎砸与被砸 -- cococal
共:💬505 🌺425
我的上文,只是说,如果一定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话,也只能是过失类的,而不是主观类的。
我的解释,只是鉴于有观点认为应该尽量取重的量刑,从而谋求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的说法。
而即便以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起诉,量刑上限也就是7年。
这是我上文的所有观点。
而我也的确是认为,还是应该是以交通肇事为理由进行起诉。
- 相关回复 上下关系8
压缩 3 层
🙂关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 1 秋末冬初 字5789 2009-05-18 07:43:52
🙂这个东西很早就看过,感觉十分搞笑, 包子也吃13个 字54 2009-05-18 08:17:32
🙂肯定不会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 2 气气 字906 2009-05-12 19:37:47
🙂我是支持你的观点的
🙂上花支持 2 米爹 字88 2009-05-12 15:05:06
🙂肇事人很无耻,但是绝对罪不致死 7 诛心 字195 2009-05-12 21: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