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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经典刑法案例分析 -- 马大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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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再推敲“因果”

如果甲并不知道乙的身体健康状况,只是善意地与其开玩笑,而且也不可能预见乙的身体不能承受这种玩笑,那么,这就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甲则不负刑事责任。反之,如果甲与乙素有冤仇,明知乙身体有疾患而有意报复,甲就应负故意杀人之罪责

此案中李恰恰可以预见到了张犯的做为对她那个铺位上的人将要造成的伤害,由此趋利避害,虽然李某与张丙无仇,但在客观上对她造成了伤害。那李某的做为到底和张丙的死有没有因果关系?

是的,李某换铺位不必然造成张丙死,可能张犯良心发现,可能张犯说说而已根本就没敢进去,也可能张犯会先摸头发确认无误再下刀,但是这些概率的存在不能解脱李某这个存心故意举动的责任。可以这么说,李某的行为不是张某之死的充分条件,但是是必要条件:李某若什么都不做,无辜的张某应该什么事也没有(当然,小概率的乌龙事件除外,这可以看做倒霉的本底概率)。

或者这么看:李某发觉自己睡在一个定时炸弹上(张犯的威胁),时钟在走,想想怕就决定把张丙拉过来垫背。可能炸弹是哑弹(张犯当场昏倒),也可能定时钟不走了(张犯崧了,被老太太拦住)。是的,我调换了概念,如果大家认可这个替代,把拿刀的张犯的威胁抽象成一颗可能爆炸的炸弹,能不能让我们把李某这么干的责任看得更清楚呢?

所以说李某的换床行为与张丙的被害完全没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无罪。

再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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