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杭州车祸的一些感想(分析有误,已更正) -- 柳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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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的这个个罪没仔细考察,是我的疏忽。
115条项下的确是明确了过失仍可构成本罪。那么在法律上定罪问题就不大了,只要证据充足就可以了。
上文第三点后关于定罪的分析错了,更正如下。
如果按照115条定过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则只需要证据指向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即可,控方举证责任减轻很多。除非辩方能够提出充足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没有过失仍然会发生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定罪的可能性很大。
根据民愤程度,最高上限7年,如果突破这个界限,就是不合法理了。
我把这段话附到原文第三项下,加红作为提示。 还要谢谢你这么热心指出错误。我有几年没接触国内具体法律了,凭记忆分析的,的确是危害巨大。这也给我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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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些看法 max7 字607 2009-05-16 00:21:24
🙂两个问题 柳寒江 字310 2009-05-16 00:37:54
🙂你看我查到的,对于你写的间接故意我不是很明白,出自何处? 1 梅岭烟雨 字1690 2009-05-15 23:54:41
🙂先送花,我仔细查了一下,的确是疏忽导致的分析错误
🙂回花 :) 梅岭烟雨 字0 2009-05-16 03:05:32
🙂可是大家都认定飚车特别在闹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梅岭烟雨 字196 2009-05-15 23:28:43
🙂关键在证据指向。:) 柳寒江 字267 2009-05-15 23:38:28
🙂说得很好啊! 看得出柳寒江兄对法律十分熟悉, 穷书生 字598 2009-05-15 10: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