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关于精神病的争论 -- 胖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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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你说的这个案例应该是因为对方是盗窃

盗窃不属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恶性罪名,如果换了抢劫就不一样了。

记得前不久有一个案例,抢劫犯在马路上行抢,抢完了以后掉头就跑,结果被抢的人气不过,追上去把抢劫犯搞死了。

如果按照“环境的急迫性”来看的话,其实人家跑都跑开了,绝对不急迫,但最后还是判为正当防卫了,法官解释是因为逃窜这一动作仍属于抢劫的一部分,而抢劫属于严重危害安全的恶劣罪行。

邓姑娘这个案子最后判过当还是正当的两个关键分论点,一个是“对方到底是不是要强奸或者严重伤害邓姑娘的人身安全”,还有一个是“对方两个人都在实施伤害,还是一个伤害一个旁观”。

这两条其实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但问题是能不能钉死。这个其实也要看庭辩律师的能力了。如果证明对方两人都在进行人身伤害,而且死者是意图强奸的话,那怎么捅狗官都不会过当的,除非邓姑娘跑出去现买了把刀回来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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