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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杭州飙车案后续的几个问题 -- 柳寒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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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说的是法律思维方面的问题.但其实要说得很杂.

首先是简单说说德国法律制度和中国制度的问题。通过上文的比较,可能会给朋友们一个印象,即德国的法律制度优于中国。但就我个人认为,法律制度尤其是广义的法律制度很难用好坏加以比较和概括。如果按照法律逻辑和理发技术的标准来看,中国的法律制度的却是尚待完善的。这方面无疑德国法律是强于中国。但要考虑到我国的刑法是从79年才开始颁布的,至今不过30年。而德国刑法即使从联邦德国开始算起也有60年的历史了,更不要说纳粹,魏马时期的刑法典以及发端于1871年的帝国刑法。(这里指的是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而不是我国古代的刑律)所以现阶段我国立法与德国法律相比较显得粗糙是可以理解的。

但要改进这种立法上的问题必须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照搬德国法律制度。如何进一步完善立法还需要一步一步地走。很多悲剧,比如孙志刚事件,比如杭州的这个车祸,都应该成为中国法律工作者思考的动力和契机,思考如何完善立法,改进司法,调和由于立法的疏漏而有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而不是简单的将问题归结到体制或者人的身上。

最近的讨论中,出现了很多声音,有些朋友认为法律应该遵从民意,有些朋友认为法律人应该是“冷血”地维护法律的权威。我比较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即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必须有自己的底线,这就是现实法律的权威。我们必须加以维护。但同时我们应该尽可能的穷尽各种法律手段维护社会正义和当事人的利益。在美国法律史上有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一案中,法官就是从普通法中推导出了“任何人不能从错误行为中获益”这样一个法律原则而剥夺了被告的继承权。

外链出处

在这样一个案例中,最值得我们思考的就是法官如何在保障法律权威的底线下,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穷尽法律手段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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