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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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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律师兄,看了您提供的链接

认识到自己原来对现行法律的一些误解,心态相对平和了一些。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您对我的一部分提问的解答:

体制外的推动有没有可能给她一个相对的公道?前提是体制外的力量已经造成了体制内对她合法利益的损害
以专业之名,行不专业之事(更重的话因为是推测,就不说了),那还不如让警察去瞎搞

您的意思是您对警察相对有信心,甚至在邓的具体案例上?

您从专业的角度认为警方一开始的举动是完全合乎程序的。您对现行法律体系对相似案例的公平处理有一定的信心,如(您上一个链接所述)艾滋病牛二例。看来我一开始指责警方枉法是站不脚的。

第一个链接里高一飞的基本观点(编者按)我原则上可以接受,但对访谈里的一些具体评论不敢苟同(我下面会说到。)第二个链接是高一飞指责夏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对中国律师届的规范不了解,但刘晓在第三个链接中指出

在国外喝过一年“洋墨水”的高一飞教授,竟然拿出了美国律师执业道德标准来说事。但他却忘记了,美国司法是独立的,行政无权干涉司法,更不可能替家属发表解除律师声明。
正中要害。黄晏铭亦对高一飞前文逐条驳斥,除却“正义感”的主观判断,我以为他的批驳基本到位。注意标题是驳“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黄晏铭在文中并没有对对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直接阐述。

除了刘黄已指出的问题,高一飞以下的问答很有意思:

[番薯仔]:嘉宾按照您的说法,只有阴茎插入阴道才是强奸吗?

  【高一飞】:问题是凭现在的证据我没有办法认定为强奸,我并没有否定其将来有证据显示可能是强奸,这需要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查证。强迫她去服务,并没有明确提出我要和你发生性关系、你干不干。现在公安机关的材料讲是异性洗浴服务。所以说对这个情况不明确,认定强奸证据不确实充分。所以这个情况还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去调查。

【高一飞】:异性洗浴服务这个问题牵扯到涉及到色情服务鉴定的问题,法律条款并没有说异性不能够帮助其他异性洗浴提供服务,这个情况跟色情服务还是有区别。这个问题公安部执行治安管理条例的时候,解释是缺乏的,内容不明确。

就象有河友指出的,按照这个逻辑,可以光明正大的强迫MM一起洗澡了。讽刺的是我认为高一飞的说法和河友的引申从逻辑上和法律上都没有问题,但对妇女性自主的有效保护在什么地方?大概比一些穆斯林国家要强一些。

我的感觉,高一飞对公安机关和夏律师的具体评判采用了双重标准。两者的行为都未触及法律的红线,但都有打擦边球的表现。高一飞严此宽彼,从善意的角度理解,身为律师对同行游离于现行法制边缘的姿态很不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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