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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翻译】劫·梦-----介绍的话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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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关于正义的一些说法

西方法哲学史上关于正义的一些思考,引用博登海默的总结来给大伙儿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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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从哲学的理论高度上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业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而这种种观点往往都声称自己是绝对有效的。从社会秩序的实用主义层面来看,人们也已经采用了许多不同的思想进路去解决“善社会”(good society)的问题。因此,对那些颇具影响的理论和历史上重要的社会制度--它们凸显了人们对实现正义的不尽相同的态度--作一简要的考察,或许会有助于我们指出这个问题所具有的使人困惑的各个方面。

柏拉图在其《共和国》(Republic)一书中,提出了一个有关正义共和国的学说,而集体主义理想在该学说中得到了强有力的表现。他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每个公民必须在其所属的地位上尽自己的义务,做与其本性最相适应的事情。由于柏拉图所提出的国家是一个阶级国家---他将这些阶级划分为统治阶级、辅助阶级和生产阶级,所以柏拉图的正义就是,每个阶级的成员必须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且不应涉及其他阶级的成员所干的工作。。。。。。构成这一正义思想之基础的观念所依据的乃是这样一种假定,即一个个人并不是一个孤立的自我,不能为所欲为,相反,他是某种普遍性秩序的依附性成员,他必须使得他的个人愿望和倾向服从于集体的有机统一体。(----嘉木:突然想起儒家的秩序观念)

亚里士多德。。。。。,正义存在于“某种平等”之中。从正义这一概念的分配含义来看,它要求按照比例平等原则把这个世界上的事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虽然亚里士多德强调平等是正义的尺度,但是他却愿意容忍社会结构中广泛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他接受真正优越的人的统治,如果人们能够发现这样的人来治理国家。

Lester Ward则主张一种更为平均主义的正义观(egalitarian view of justice)。Ward认为,正义存在于“社会对那些原本就不平等的社会条件所强行施予的一种认为的平等之中。”他赞同采纳一种试图在一个社会或国家的全体成员之间实现机会无限平等化的社会政策。每个个人,不论其性别、种族、国籍、阶级或社会背景,都应当被给予充分的机会去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Ward相信,这种状况只有通过那种旨在使社会上下层阶级的所有成员在智识上实现平等的详密的教育规划方能实现。

马克思和恩格斯则提出了实现资源与经济地位平等化的更为广泛的规划。他们。。。主张用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纠正经济上的不平等的手段。

Herbert Spencer认为,同正义观念相联系的最高价值并不是平等,而是自由。Spencer论辩说,每个个人都有权利享有任何他能从其本性与能力中得到的利益。每个人都应当被允许维护自己的权利、获得财产、从事一项他本人所选择的事业或职业、自由迁徙并毫无拘束地表达他的思想和宗教情感。。。。。。但是每个人的自由应当只受限于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干他所想干的事,但这是以他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相同的自由为条件的。”

Immanuel Kant。。。。从自由是属于每个人的惟一原始的和自然的权利这一前提出发,将正义定义为“一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能够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

William Sorley主张,自由和平等很容易发生对立。。。。一种把不干预私人活动确定为政府政策之主要原则的社会制度,可能会产生一种高度不平等的社会形态。而另一方面,仅仅强调平等,则有可能扼杀增进美德的激励因素。。。。协调路径:(1)用一种普遍的教育制度来发展和指导人的精神力量与物质力量;(2)提供种种获得生产资料与工具的途径,令人们得到适当的职业;以及(3)创设有助于而不是有碍于个人发展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

John Rawls:自由只能为他人平等享有的自由而限制,如果实现社会的和经济的平等主张无法使得所有人的自由总量得到增加,那么这些主张必须让位。

Thomas Hobbes:侧重于安全的方法解决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保护生命、财产和契约的安全,构成了法律有序化的最为重要的任务。

Jeremy Benthan:安全是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要实现的“主要而且的确是首要的目的”,而自由平等在他的思想方案中被分配到了从属的地位。

。。。。。。虽然人们可以争辩说,帝国和民族国家的缔造者都是受权力意志而不是受正义考虑所驱使的,但是我们仍不应当忽视这样的一个事实,即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都得到了各自著名的代言人的强有力的辩护,而且也都得到了大多数人的接受。。。。。怀疑论者认为,正义观念完全是一个个人取向或瞬变的社会舆论的问题。我们是否有可能声称正义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效力呢?我们是否能够在解决正义问题的不同的和不一致的方法之间做出明智的选择呢?

凯尔森:正义的内容并不为理性所决定:按照某种伦理信念,人的生命是所有价值中最高的价值;据此,杀害一个人,甚至在战争中杀害一个人,或者作为一种对重大罪行的惩罚手段而杀害一个人,都是绝对禁止的。但是,另外也存在着这样一种伦理信念:按照这一信念,最高价值乃是民族的利益和尊严;因此根据这一观点,每个人在战争中都应当牺牲自己的生命并杀害其他人,而且为了集体利益而将死刑作为一种制裁犯罪行为的手段也被认为是正当的。凯尔森认为,以一种理性的科学方法来解决上述有关杀人是否正义的观点冲突是不可能的;而这恰是我们的感觉、情感或我们的意志才能予以解决的。。。。。凯尔森认为。。。。那些被用作正义标准的规范,是因人而异的、也是因群体而易的,而且它们彼此也往往是不可调和的。。。。。正义观念必须被认为是非理性的理想(irrational ideals)。

。。。。。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正义问题发生分歧时,这种争议的解决往往是以能否正确确定和评价经验性基础依据为转移的。比如,关于禁止抽大麻是否正义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导致的危害程度。)

关于正义的第二类争议的解决取决于价值判断,而不是相关事实性基础依据的确定。

然而仍有许多正义问题并不能够从是非上做出明确的答复。即使从一般意义上讲,任何立法者都不能否认生命的价值,但是这里仍然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即人的生命是否就是一个不惜任何代价都须加以保护的绝对价值。在某些情形下,是否存在着优位于生命的其他价值----这些价值的实现可以为牺牲或结束人的生命提供正当理由---呢?一个社会要求其成员为了维护国家尊严或者为了确使那些该国家视为崇高的理想(独立或国家利益扩张)得到实现而冒生命危险去参加因此而发起的战争,这是否是正义的呢?

凯尔森认为,。。。涉及到基本价值之判断的正义问题是无法用理性方法来解决的。然而,在相互抵触的价值之间做出最终选择之前,人们通过对历史经验的研究和对可能后果的预测,往往还是能够奠立起较坚实的理性基础。。。。。当我们把战争完全可能导致的大规模破坏和人员伤亡同根本放弃使用武力的后果放在一起加以衡量时,为国家目的或意识形态目的而发起战争是否能够在原子时代被证明为正当的呢?

(关于正义和理性,或者说用理性方式来确定正义的讨论,这里省略)

古罗马法学家Ulpian: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西塞罗: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这两个定义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

阿奎那: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使得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主要关注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比如,工作与服务的酬劳应当是多少...........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一个社会成员违反时,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便开始发挥作用----要求对过失做出赔偿或剥夺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得利。

。。。。。。

正义的概念和法律观念联系紧密。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正义和道德之间的界限在这里凸显----道德通过自愿/非强制行为而在实践中得到实行;正义则有赖于法律的实施。

正义乃是法律应当与其相互协调的一个标准。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正义只是一种纯粹的理想或想象出来的梦想。

----------摘自《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页261-286

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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