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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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意思上来说确实可以改,但是法院这么干就是说检察院的专业素质不靠谱,等于是公开扇检察院的脸。我更倾向于这个条款是留下一个后门做一些微调用的,比如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像这种3年上限的交通肇事直接提到死刑级别的危害公共安全,对于法院而言风险是很大的,公众舆论也许会乐观其成,但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平衡就会被打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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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可以讲得通的 4 冷逸 字244 2009-07-20 06:35:42
🙂罪名与法官无关 2 胖鱼 字107 2009-07-20 09:24:22
🙂刑事诉讼法通说认为,法官有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 冷逸 字262 2009-07-20 18:57:21
🙂受教了。这个说法有点含糊的.
🙂这就是我在下面的帖子里说到的法院的政策空间问题 4 冷逸 字900 2009-07-20 19:36:55
🙂其实这里面涉及的就是司法系统的平衡 1 胖鱼 字267 2009-07-20 20:03:33
🙂罪名的变更不完全是个轻重问题 1 冷逸 字214 2009-07-20 20:09:16
🙂所以我希望能加快立法进程 浩瀚星辰 字56 2009-07-20 06:4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