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杭州飞车案一审判决 -- 浩瀚星辰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3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浙A608Z0蓝瑟翼豪陆神牌红色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想看看该广场是否还在放映名为《金钱帝国》的电影。在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 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超速,全责
主动报警
另查明,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 130 100元。
苦主家属收了113万,远高于这类案件的平均值。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
无逃逸,无醉酒,虽然人很可恶,但是没有相应法律来重判。
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宣判后,该院随即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案审判长通报了“57”交通肇事案件的一审审理情况。人民日报、新华社、中新社、人民法院报、浙江日报、杭州日报、浙江卫视、杭州电视台综合频道等30余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完)
基本上可当初alarm同学分析的差不多,虽然这人很恶心,但是缺乏重判依据,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难以适用。最后给了个普通肇事的最高刑罚。
希望此事能推动中国对于严重超速肇事的立法进程,希望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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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才是关键,否则就算这次把胡某拗成死刑都没意义,不从法律上堵住,以后照样会有人飚车。总不能指望网络力量次次都站出来给受害人出头。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7/20/content_11740050.htm
过个半年搞个保外又是马帮一大好汉
临安城闹事纵马已非一天两天,临安本地衙门不以此为依据控告胡少侠危害公共安全罪,连傻子都能知道衙门的屁股长哪边
不从法律上堵住,以后照样会有人严重暴力犯罪。总不能指望严打的形式次次都站出来给受害人出头。
中国现在喊的严打,是指集中警力,提高破案率,比如本来一个城市有100个小偷,只能抓住10个,现在能抓住50个了。
这种“严打”跟如何判刑没有关系吧?判刑都要法院来判,依据是法律条文。
不依据法律条文,而是依赖严打政策来量刑的事情也有过,一则当时法律很不完善,二则那种“严打”的名声也不是很好,冤假错案一大把。这种严打还真是没有意义的。
设想一下,法律规定小偷判5年,结果搞成了严打期间小偷杀头,不严打的时候抓了没事——这种严打能维持社会治安??
所以,不依赖完善法律,而是依赖法外施刑来维系社会治安,本来就是荒谬的——除了蔑视了法律的尊严,什么作用都不会有。
看着吧 这事情还远远没完
可人家林书记换个了岗位照样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
第一,法律条文现在完善吗?既然依旧不完善,为什么不能从严处理?
第二,冤假错案的出现不足以否定严打的正面意义。参考:冷逸:严打对于老百姓来说也是支持的
83年的严打确实发生过你所说的事情(萨苏写过这方面的故事),并且这样的严打确实极大扭转了80年代初期的社会治安(这应该是个基本事实,没有这个共识,那就不用继续讨论了)。
媒体只能为党说话,决不允许为P民说话
在不是特别典型的案件中,法条主义的逻辑推理是服务于追求的目标的
如果目标是轻罪,交通肇事罪的整个逻辑没有问题;但如果目标不一样,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逻辑证明也并不是多困难的事情
这个判决,属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判决,对于飙车行为的一般预防没什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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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不能适合现在社会发展了,需要新的条款来对付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