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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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追逐”一词所能合理推想的行为,恐怕也只有在八三年严打那个特殊时期才有可能被定流氓罪。“未遂”是一个必须结合主客观方面严肃认定的概念。在大马路上对女青年吹个口哨是否构成猥亵未遂?恐怕也只有在八三年严打的时候才会有这可能(当然那时候没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只有流氓罪)。
至于判决书中使用“疏附县”而不是“维吾尔族”,我认为恰恰非常妥当。如果在判决书中突出当事人的民族属性(明正被告人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时除外),那简直狗屁不通。
同样,我们看到在几天后的7.5事件第一批宣判中,无论对于被告人还是被害人,文字上都不刻意体现他们的民族属性(除外同上)。
这不叫欲盖弥彰,这是因为执掌法律的正义者应该是蒙目的,他们的眼中不应看到民族、种族、性别、国籍…… 我承认没有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真能完全做到这一点,但在6.26案的判决中我找不出理由认为广东韶关的法官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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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呼唤摄像头 strain2 字136 2009-10-13 07:24:16
🙂要求公布庭审全记录先1 火山 字0 2009-10-14 17:36:35
🙂“俯卧撑”“躲猫猫” 4 对马 字294 2009-10-13 03:37:30
🙂“追逐”何以成未遂?这不是八三严打的时候了
🙂如果坚决要蒙目闭听,那也无可奈何 14 黑岛人 字1343 2009-10-12 22:37:25
🙂您对“蒙目”的理解很妙 对马 字1158 2009-10-13 03:55:29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也就是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46 2009-10-15 06:25:12
🙂您转换题目的能力才称的上是巧妙吧 黑岛人 字484 2009-10-13 05: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