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不亚于您对新闻摘要的判决书中“追逐”一词的发挥,以及对为何不提及疏附县员工姓氏的联想。
黑岛人先生,您在天涯、西西河写过的一些资料帖很好,但是,从您对这次新闻的解读来看,我感觉您还有酷吏的嗅觉。
在过去的某个时代,腹诽真的可以杀头的。
在20多年前的某一年,对女青年吹口哨的男青年,就是按照您对“追逐”这个词的解读方式,被定了流氓罪送去坐大牢。
还好时代和司法有些改变了。
我在本帖下谈的只是法律问题,所以对于您的前次回帖,我只挑出其中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进行解释。您却以您那特有的嗅觉理解为我顾左右而言他。
对于6.26事件,我没有特意去搜集有关的信息,所以也无法像您一样已经完成了对事件过程细节栩栩如生的构建,您与我讨论那些细节,也不过是在空气中飞腿罢了——以我目前的状态,我很羡慕您。
于是,我还是再解释一个法律问题:对于那位“追逐”的疏附县员工到底做了什么,从正常司法程序判断,公安机关应该做过调查,那么,在没有发现这位员工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逮捕、不会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不会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就不会对此进行审理,那么针对其他人员犯罪行为的判决书中,审判庭就只会作为背景情况一笔带过。因此,我看不出这份判决书有何必要对这个员工的行为进行详细、清晰的阐述和认定。
至于公安机关会不会把他们的调查结果公之于众,那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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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俯卧撑”“躲猫猫” 4 对马 字294 2009-10-13 03:37:30
🙂“追逐”何以成未遂?这不是八三严打的时候了 5 对马 字762 2009-10-12 21:53:00
🙂如果坚决要蒙目闭听,那也无可奈何 14 黑岛人 字1343 2009-10-12 22:37:25
🙂您对“蒙目”的理解很妙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也就是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46 2009-10-15 06:25:12
🙂您转换题目的能力才称的上是巧妙吧 黑岛人 字484 2009-10-13 05:39:31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28 2009-10-15 01:34:26
🙂你无需浪费时间与之讲一般人都懂的道理 故乡河 字72 2009-10-14 16: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