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首先我已经明确说明了,我认为已宣判的个案判决本身没有什么问题,问题出在整个事件的处理和宣传上。您说法官判的对,没错,可我根本就没说法官判错了,您岂不是对着空气在挥拳。
我上面想问且问了的是,以社会常识和正常经验看,能引发如此多人参与如此严重的殴斗,在这些比你我都对事件的直接起因、背景都更了解百倍的当事当地人看来,他们对这“追逐”的目的、性质的判断是什么?已经是呼之欲出了。
显然您认为他们的判断都是根本错误的,这倒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但这么大的事情,这么严重的后果,至少把人们关心的是非起源具体说明一下,不是什么过份的要求吧,得到了吗?而且,真的是仅因为正义的蒙上了眼睛而拒绝提示吗?请看判决书相关内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23时许,在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实习的女生黄某某在厂内准备回宿舍时,被一名新疆疏附县男员工追逐”——为什么“被追逐”的受害人姓黄可以说,而追逐者却成了彻底的无名氏呢?巧合?习惯?还是精心的文字安排?
社会制订法律,是为了通过打击劣恶,保护良善,来使社会尽可能的趋向和谐稳定,而不是为了满足象牙塔里的理论自洽和圈内人的自我崇高化。但现在如果韶关案件仅仅有这几宗判决就落下帷幕,能达到的效果是前者还是后者?
最后我想说,您把“追逐”行为同样没有合理推想理由的弱化等同成“在大马路上对女青年吹个口哨”的性质,也是不合适的。任何有理智的成年人无需熟悉法律,就能且应该能区分出二者的性质,对受害人造成的威胁都具有根本的不同。这种不恰当的类推看上去简直就是替祸首开脱,老实说,很令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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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布庭审全记录先1 火山 字0 2009-10-14 17:36:35
🙂“俯卧撑”“躲猫猫” 4 对马 字294 2009-10-13 03:37:30
🙂“追逐”何以成未遂?这不是八三严打的时候了 5 对马 字762 2009-10-12 21:53:00
🙂如果坚决要蒙目闭听,那也无可奈何
🙂您对“蒙目”的理解很妙 对马 字1158 2009-10-13 03:55:29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也就是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46 2009-10-15 06:25:12
🙂您转换题目的能力才称的上是巧妙吧 黑岛人 字484 2009-10-13 05:39:31
🙂你们两个强调的重点不同,设定的辩论范围不同 望极春愁 字128 2009-10-15 01:3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