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我不反对钓鱼执法 -- 行者孙
最近有关上海交通执法队“钓鱼执法”的报道和讨论成为了一个热点。
有网友提出:不“钓鱼”,怎么打击“黑车”的非法营运?,引来不少回帖者的反对。
其实钓鱼的确是个打击“黑车”和其它各种常发性违法行为的好办法,俺就不反对钓鱼执法!
但俺坚决反对上海各交通执法大队的这种钓鱼执法!这是一种侵犯人权、陷害无辜、损害社会良善的诱导式钓鱼执法!
“放倒钩”其实就是英美法下所谓的“警察圈套(Police Entrapment)”。这个问题俺没有深入研究过,但大体的理解是在一般的西方法律制度下,执法者可以放钩设套地引诱违法者现身,从而取得其违法的证据。然而,以诱导方式引诱人违法从而取得的证据应该是无效的。
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典型的美国式的倒钩:
这篇报道对这个网络侦探的钓狼过程的细节报道得并不详尽,而有些细节会直接影响该侦探所得证据的有效性,如谁先提议做“那件事”。
从法理上讲,“警察圈套”、“放倒钩”或(正式点用词)“诱惑侦查”是否合法、依此获得的证据应不应该有效是个复杂的问题。俺找到篇学术性论文,有兴趣的可以读一下(较长):
“钓亦有道”,俺基本不会反对闵行交通执法大队用下面这种方式钓鱼:
“钩子”拿个重包在路边等车子“上钩”,有人邀其搭车后即上车,让其送到目的地,司机一旦要求收费即钓鱼成功。但其钓鱼成功的必要条件是:1)整个过程有必要的辅助搜证手段(录音、录像等);2)“钩子”不可以是直接利益关系方,即不能是抓一个就得“300元”的职业钩子;3)最关键的是,钩子不能首先提出付款要求。
最后说个俺亲身经历过的“警察圈套”吧!N年前俺在上海参与办理过一个贩毒案,被告有好几个。其中A以贩养吸,首先被警察抓住。警察鼓励A争取立功,要他多揭发和协助抓捕其他吸毒者和毒贩。A供出了吸毒者B。事实上B只是个一般吸毒者,从未卖过白粉(海洛因)。但警察让A打电话给B,提出要向B买白粉。B一开始是拒绝的,但警察让A以“瘾上来了实在受不了”、“就这一次,无论如何帮帮我”的话最终说服了和A关系很好的B同意转卖给他一些B准备自用的白粉。后面的故事大家都猜得到了,当他们碰头交接时,英勇的人民警察出现了......
B以“贩卖毒品罪”被起诉。审理过程中B的辩护律师一直死咬A的诱使行为,认为他是唆使犯罪,对其严词痛斥。A的律师委屈的说,你干嘛死盯着A骂呢,又不是他自己想这么钓自己的好朋友。B的律师说了一句我至今忘不了的话:“在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我只能骂A了,除了他我还能骂谁呢?”
俺也忘不了B的父母跪在审判员面前,为他们年轻的儿子求情,哭求从轻处理的情景。
最后法院判决B贩毒罪名成立(俺忘了判了多少年,但大家都知道贩毒是重罪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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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反对钓鱼执法
🙂钓鱼也要分清楚是商业性运营还是偶尔的有偿搭车 【子衿】 字22 2009-10-25 04:07:19
🙂我建议这样操作 哈酷 字94 2009-10-25 07:29:01
🙂管罚分开 历山下 字119 2009-10-25 03:19:20
🙂此钓非彼钓 梅西 字0 2009-10-25 00:55:36
🙂上海的钓鱼其实就是创收 飞马萧 字128 2009-10-23 05:22:37
🙂反对!对于某些地方的交管来说,罚款创收才是根本目的 漠北以北 字0 2009-10-23 04:03:51
🙂关于钓鱼式执法,你自己的转的文章就有答案了 1 猪头笨笨 字457 2009-10-23 04: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