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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编辑】美国经济周报十一月(一) -- 南方有嘉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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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呵呵,讨论问题而已

一定要亲身经历过,成本就太高了啊。

就像美国议员们讨论女性的堕胎权,那我们总不好说,你先怀了孕再来说这个吧.........

-----上面是玩笑话,希望洗心兄轻松一点。下面是一些辨析:

洗心兄针对我认为美国司法独立之原则和精神可供借鉴这一观点给出此条答复,我想隐含的意思可能有以下几种(可能说得不对呵):

1. 美国的司法体系对个人来说,成本极高,个体在美国打官司,会受程序之累,亦可能难享公平;

2. 美国的司法体系实际并不能真正独立于行政、资本、立法、媒体的影响,所谓“司法独立”是虚伪的。

结论:MM纸上谈兵,不知美国司法体系之弊。

现在针对第一点,

第一,是观察角度的问题。洗心兄强调的是司法运作和个体的关系,我在原帖中其实想强调的是司法和政府或政党的关系,或曰司法可否对行政进行违宪审查,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体的权利,尤其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更具体地说,就是法院体系在人权、财权、事权分配上的问题。

第二,是论述对象的问题。洗心兄从打官司角度对美国司法体系的质疑,很难说是对“司法独立”这一原则本身的质疑,而是对其运作模式的质疑。而我强调地也是学习其“独立”之精神,但司法的运作本身,我并没有说过要照搬。朱苏力老师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里头对这个问题有所论述,可以参考。

现在说第二点,这其实是个相对独立和绝对独立的问题。后者自然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但如果因为绝对独立的不存在,就否定司法独立本身的价值,我想可能是不合适的。

总结:讨论问题,重要的是能够拓宽思考,提高认识。我确实未有机会在美国打官司,因此对美国司法体系运作的认识不深,也许以后我有机会转做诉讼了,观点可能会发生改变,恩,都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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