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运钞员开枪打死人的俩版本 -- 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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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持枪的权力
我有几点补充:
1. 押运员必然有对枪支酌情使用的权利,否则不会配枪。
2. 押运员的枪支不是为了仅仅保护自己人身安全,还有维护金融安全,否则遇到情况跑了不就完了。
3. 很多都是事后话
除非有明确的证据表明除了杀死对方外没有别的办法阻止或者本身受到人身生命安全的威胁
这一点怎么判断,等劫匪也掏出枪才能明确么?我不否定在个案中押运员有暴力权利使用过当的可能,但维护押运员使用暴力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另外洛马的例子就是说“商业”公司就只一个概念,因为“商业”二字就否定它的权利不严谨。再说金融安全的意义不亚于国防安全吧。
总之,押运员有权利酌情使用枪支对付他认为危害金融安全的嫌疑人。并有遵守规章不擅用权利的义务。承认权利,明确义务,承担责任。不是否认权利。如果他对权利使用过当,坚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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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 三花 字0 2010-05-07 00:50:32
🙂先花,押运员不是私人保镖,他们有配枪,不能当纯商业机构 2 donnie78 字801 2010-05-07 00:32:02
🙂持枪的权力 4 金瞎子 字2214 2010-05-07 01:27:44
🙂你说的有一定道理
🙂有质量的帖子,乐善不够,不能宝推 保胜卧虎 字52 2010-05-07 09:54:43
🙂押钞员只要声称死者与其争夺枪枝,过失就转移到死者身上-- 坎肩也来谈马甲 字397 2010-05-07 05:40:30
🙂这一枪双方位置蹊跷,警卫倒地鸣枪,死者冲上来继续攻击中弹 坎肩也来谈马甲 字0 2010-05-05 17:04:20
🙂那就是公安检察机关不对了,逮捕警卫犯了故意杀人罪 东方望天 字126 2010-05-05 17:2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