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什么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平? -- 谢家堂前
在我的记忆中,这是我第一次明确看到这样的说法,从我从小到大接触到的人来看,我确信像我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这很悲哀。
简而言之,宪法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这个契约与其说是商业上的平等契约,其实更象个雇人的offer letter--你干这份工作,就得受这份限制,还得干好,我有给你升降级加减薪以及开除你的权利。
这就是为什么对于“没有规定”的东西的解释是不对称的。没有规定政府有的权力,政府就没有。没有规定人民没有的权利,人民就有。
仔细想了一下,实际上,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晨枫兄前面其实也已经有类似的提法),宪法只是整个“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的一部分,而这整个契约的“两造”,并不是人民和政府,而是人民中的所有个人之间(或曰公民)。
我想这就涉及到民主宪政的“公理体系”--契约的起始点是一个“公理”,即人民自然地,无须证明地拥有所有的基本权利。人民通过宪法授权建立政府,以及给予政府权力来在特定条件下合理地限制某些基本权利。这个权力就是立法/执法权。政府依据宪法来制定一般法律。政府制定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来源于宪法。
那么回到契约的问题。可以看出,每个公民在这个契约中的义务确实是遵守政府制定的法律,但这个义务是是对其他公民的,而非对政府的。
所以,我前面用“单方面契约”来形容人民和政府的关系,确实是一个不恰当的说法。我想说的意思是,对于政府而言,它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平等的契约关系,如果说这个雇佣关系也是个契约的话,它是经过根本的社会契约授权订立的一个衍生的极端不平等的契约--老兄说“奴役”,抛去词义里的道德谴责含义,还是比较贴切的。人民根据宪法和宪政理念,确实有对政府采取一切处置的权利--即包括体制内的处置,也包括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和暴力推翻(rebellion, 我不是提倡暴力革命,只是指出理论上的合法性)。
换言之,政府机关以及国家暴力机构只能做法律明文规定他们可以做的事情,而普通老百姓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事情。
这是立法和释法的基本精神之一,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在国家机器面前处于弱势的普通民众。只不过我国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很多都没有这个意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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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風潮起了,你我只能被夾挟前行了。 2 石人一支煙 字0 2010-07-23 20:41:34
🙂难说啊,真的全部打掉了吗?带头大哥货与帝王家 白浪滔天 字50 2010-07-23 04:35:46
🙂你把有些人想的太聪明了,的确是统统打掉了 石人一支煙 字112 2010-07-23 05:25:31
🙂翻看河里旧帖,居然感到久违的热血沸腾
🙂是那位河友的旧帖?写的很好 1 uturn 字180 2010-07-22 13:07:29
🙂见魔法胖子兄的回帖 谢家堂前 字216 2010-07-22 18:32:39
🙂魔法胖子太牛了 3 uturn 字1223 2010-07-23 14:55:47
🙂有的人不是不追求民主自由 月下 字238 2010-07-23 18: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