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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文摘】网文摘录,做个备份 -- 谢家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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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萧瀚先生倡导的法行动概念

政府行为依然对于现代的依法行政与依法司法尤其是正当程序原则十分陌生,这种陌生,一来源于中国法体系本身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依然不是一部保护公民权的法律),二来源于官僚制本身的惯性,三来源于官僚制对宪政精神有意无意地回避,不能及时提高施政能力。

法言说一般包括新闻报道、公共议论、辩论、学术研究、公民教育等。

新闻自由除了是基本公民权之外,可谓人民的喉舌、耳目,是社会知情权的基本道具,是社会民主力量的重要承载者,因此,在法言说中,新闻报道处于最首要的地位。

零度写作、平衡报道都是当代传播学上被推崇的基本规范之一。

公共议论至少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独立的言说,另一项是辩论。

在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人们往往会自觉地将政治问题尽可能地法律化,法律化也就意味着按照规则办事、说话,这一点上,我们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无论是政府一方,还是社会一方。

在公共议论的规范领域,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独立言说,另一方面是辩论。

确立公共议论的规范,需要在长期的公共言说实践中逐渐形成,目前中国社会在这方面还十分混乱,大量的公共议论者完全缺乏自觉的自律能力,这规范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值理性方面的规范,一是工具理性方面的规范。

价值理性方面的规范,有一些基于人类数千年文明积累形成的重叠共识,例如人道主义的扶弱原则,要求议论者在尚未证明弱者有罪错的情况下,站在弱者一边;正义原则、遵守良法原则,其配套的相关工具理性规范,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要做到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不公开发表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实体评断。上述价值理性规范及其配套的工具理性规范在通常刑案的公共议论中已经基本够用。

工具理性规范方面,除了上述与价值理性规范直接配套的工具理性规范之外,至少还应当遵循两项原则,即不对论敌做动机猜测的诛心之论和不对论敌进行智力贬低,前者为了保证讨论状态集中于问题而非议论者本人的道德;后者为了保证交流与沟通的平等状态,坚持以理辩论。

只有在上述价值理性规范与工具理性规范相协调的情况下,公共议论才能尽可能地摆脱语言暴力,担负起公共交流与沟通的使命,一旦价值规范的底线被突破,工具理性规范也就失去意义,两者紧密相连,互为首尾。目前平面媒体也好,互联网也罢,公共议论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无论上述价值理性规范还是工具理性规范,都缺乏基本共识。这导致了大量无效公共议论,以及破坏公民社会、公民精神的逆向言论。

对于突破公共议论之底线伦理者,施以相应的道德谴责是必要的。这是维护言论公共平台之所必须,否则破坏者将有恃无恐,从而,公共议论的平台无法建立。

中国历史上缺乏辩论传统,这本质上是一种强力思维的产物。在未来公民社会的推进过程中,辩论将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任何无视辩论重要性的观念、行为都是有害的。一种观点、一种思想只有经过人道、公开、平等、理性的辩论式交流与沟通之后,才有可能帮助人们认清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最终决定选择什么,从而达成全社会的重叠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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