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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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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对你的逻辑ORZ了

实际例子在你这里不能说明问题。

目的,手段,意义,特征被你混到一起搞成一锅粥。

拿不出任何实际的论据,翻来覆去就是几句车轱辘话。

唯有你认定的才是真理。

现实和理念不一致,否认或者篡改现实。

最后,给你普及一下常识吧

在我国,从马克思对于法律的观点出发,是如此总结法律定义的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

如果去考我国公务员,这应该是标准答案。

这个定义对法律的目的说得比较含糊,只是笼而统之的将其称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但除非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惩治(一群心理变态者??),否则无论如何得不出法律的目的就是惩治的结论。在这个定义的后半部分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实和惩治有很大区别,姑且认为这就是你所说的惩治吧,很明显的一点,在这里,这只是手段而非目的。

庞德在《法理学》里面对西方法律发展各个阶段法律的目进行了探讨,

阶段 目的 手段

原始法律阶段 公共治安或和平 和解

严格法阶段 安全 法律救济

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 伦理行为与善良之道德规范相符合 强制实施义务

法律的成熟阶段 机会平等 维护权利

显然,在庞德眼里任何一个阶段法律的目的都不是惩治。而庞德文章里对各个法学流派以及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介绍来看惩治也从来不是法律的目的。

这里我倒不是想说庞德一定是对的,至少在他目力所及范围内没有中华法系就是一个欠缺。但你既然对法律目的这个法理学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提出了颠覆性的见解,那么你至少要学学别人的论证方法,去考察一下历史和现实,在客观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你的观点,而不是在这里罔顾任何客观材料,车轱辘话翻来覆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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