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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一个普通农民土地私有化观 -- 蒜末菱角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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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征地问题应细化法规,而不是大动产权。

如果问题出在,征地法规不明,大部分征地行动都是在合法规情况下,造成不良后果的,那应强化,细化征地法规.

如果都是不合法的,那应强化,细化征地中的纠查分工等问题的法规建设.

觉几个例子:

征地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地款到位问题,而前一段我听说在农业补贴时,为防地方干部节流,就给农民发了卡,然后通过与地方联系少的银行系统直接划到个人.

参照这一点,由于日后需要对农民实施的各种补助的需求越来越大,完全可以给全体农民,建立到人的专用独立账户,象办身份证一样.

这些账户是不固定用途的,并不针对土地征收,但如有土地征收,那么首先把土地征收操作的权力,与收款权力剥离开,然后再由个人账户直接补发.

其实有很多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当然这会很麻烦,要很多时间精力不断论证,没一个政策下去天翻地覆看着过瘾,但这是实在工作.

比如

就土地征收中的转让权限来说,虽不必完全收走地方政府的权限,但可以分化,比如地方政府有计划申报的权力,但确认由本级和上一级人大在当年的会议中来定,而收款则由上级政府来收,上级或上上级人大抽检,资金不管是划给个人的,还是政府的,全部由银行划.

是土地款的问题,我前一段看个节目,说台征地盖商用楼,会把几间商用房划给原地主,那么这个地主就地就能吃瓦片了.

我们反对土地私有化,很大程度就是个长期保障与一次透支的问题,那么研讨出一个一次性与长期基金式补偿的,最低下线,就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实现了小流转,除土地长期使用权人,还有个临时流转人的利益保证问题.(美国土地税,对各种土地包括私有土地,按经济情况,按时修定标准,所以这个最低标准,我看也应由人大定期确定,不能不考虑经济发展的变化.)

是原使用权人转让意愿问题,由于村长是直选,而且也有一定的公共议事程序,所以理论上是可以保证的,不过现实中易出问题,所以如果由征地本极和上一级行政单位的人大来确认,就可以有更多保障,就算还有问题,由于有最低下线,农民也不会吃大亏.

执行也很重要,就算分工合作再细,如果没人执行也不成,而对于执行,最好的办法就是固定与临时抽检相结合,及抓到就严办.

另外还要注意,多元组合管理与多头管理,多头是谁都管,但具体管什么,什么地方出头题该谁负责不清楚,多元组合管理是要分清责任的,这就也很难,不是说说就可以的,我上面那套只是粗分,具体协调的话,绝不是看上去那么容易的,所以这些相关法规的改革,一方面要论论多元,而且诸元中一定少不了专业化人才,我想管的好的工厂,几十,甚至成百上千个工序,都能管好,如果真细下心来作,虽然一定会很慢,很花精力,但也不会比太空行走难多少.

我说的这些东西肯定不全面,表达的主要是个意思,对公权力使用不利,要通过精耕细作来解决,不能以不作为来解决.社会的建设,特别是法规建设,应是走向专业化,精致化,而不是民兵化,和粗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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