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关于广东佛山事件的几点思考 -- 晓凌
【写在前面】我不是大棋党,不是键盘政治局,只是个社会经验还很浅薄的小资女伪文青。网络上的论辩对于有学业事业要拼的年轻人多半是浪费时间的借口,因此我多数时候只是抱着课本或者Kindle独善其身。然而我也意识到,作为坚持温和改良的知识分子,我们的社会责任正在于至少要让周围的人认识到,每个人在公民社会中都有坚持独立思考并参与讨论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占据公共话语权的必然只剩下口号、立场和不动脑子的道德优越感;这不是我们一代人想要的未来。
所以我决定写下几点未经详细考据和论证的想法,作为供大家进一步思考的种子。关键不在于对错,而在于除了痛心疾首于所谓国民劣根性和三十年的道德滑坡之外还有另外很多种角度。
首先要说我不忍心看视频,也暂时排除一切蓄意谋杀或阴谋论的奇怪解释,就作为单纯的交通事故、之后无人施救的情况来讨论。
1)我不认为人性中有那么多非黑即白,汶川地震中的志愿者和佛山的18个路人同样都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好的社会和法律制度的意义正在于努力把人性中的灰色地带向好的方向引导。怪民族性怪改革开放道德滑坡怪政府怪地球引力是最简单的,同时也是最不需要动脑子社会学上最不自洽的解释。纽约人民去年也曾经让见义勇为的流浪汉死在路边(详情请见http://www.nypost.com/p/news/local/queens/passers_by_let_good_sam_die_5SGkf5XDP5ooudVuEd8fbI),所以我觉得每个人在蹭地一下子(自以为)飞跃到鲁迅先生那个民族良心的高度之前不如先来看一看更具体的问题。
2)我在国内没学过法律,对于咱国家相当于“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制度表示各种不理解:为什么要有这么奇怪的机制来损害民法作为“私法”的独立性,而且顺带激励肇事司机认为撞伤不如撞死,激励色狼认为性骚扰不如强奸?要知道,如果民事诉讼部分独立而且潜在赔偿数额巨大,那么它不仅可以规范肇事者,也可以规范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行为。小悦悦的妈放在美国绝对不敢让2岁小女天天在车行道上玩耍,原因倒不一定是美国某个州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比咱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好,而是完备的民事诉讼体系很可能让她彻底失去得到被告赔偿和保险赔偿的机会!放任小孩在那么危险的地方玩耍绝对可算是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或者比较过失(comparative negligence)——依各州法律不同而定,但她很有可能连医药费都拿不到,因为她作为监护人是有相当责任的,哪儿还能有心情接受采访写个围脖然后等着好心人捐助?
3)关于美国、加拿大各州的Good Samaritan Law(好撒玛利人法,典出《圣经》路克福音),意为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伤害责任的民事法律,其基本架构多数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a) 路人没有自愿救助的法律义务;
b) 一旦路人选择救助,则会让被救助者拥有“合理依赖”(reasonable reliance)的权利,亦就是救助者有责任完成合理的救助行为(在城市里,一般以得到专业医疗帮助为完成救助的标志)而不得半途而废,否则构成民事侵权;
c)然而一旦路人完成了自愿救助的行为并且没有犯下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例如明知伤者肋骨骨折还穿着靴子踹了一脚之类),那么路人对于伤者在被救助过程所产生或加重的伤害不承担任何民事或刑事责任。
相比于这样一个考虑了各方利益、并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精致的法律框架,我只能说,南京彭宇案的那个混帐法官真是毁了全国人民做好人的机会。
4)不要说小悦悦的事件和彭宇案有多大不同,两条腿的路人不可能被讹或者两岁的女孩不是徐老太——车水马龙的五金市场不是法学院坐而论道的课堂,在那种情形下没人能考虑到那么多。一旦彭宇案所树立的“被救者可以讹诈,好心人可能倒霉”的先例成为社会潜意识的一部分,它必然会潜移默化地影响我们每个人一念之间的抉择。
于是我不得不狠狠吐槽一下X宣部喉舌的白痴社论(详见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0/18/c_111102813.htm):全篇除了最后提到法律制度的缺失之外一直在碎碎念“啊虽然有彭宇案但社会还是美好的天是蓝的草是绿的大家要相信国家相信人民”——有着如此操蛋的法律激励机制还指望人民时刻超越私念伸出援手,尼玛真以为中国人民是特殊材料制作的?!
5)关于个人行为和社会集体行为之间的互动机制,西方学界对此的研究汗牛充栋,而国人的思维定势还停留在要不然说这是个人行为不代表任何东西,要不然就直接怪到民族性上然后高兴地洗洗睡了。然而事情的本质,可能比这两种极端的解释都要更加微妙和复杂。我自认为是个会自觉捐款献血做点小公益,在道德观上没啥建树也没啥污点的普通人,我也知道在网上投票说“我一定会救人或者报警”是很容易的事——然而我很久没去过鱼龙混杂的五金市场,也没有在凌晨5点半走过纽约黑人区的街头。我也知道在脑海里想像一下自己是第一个看到伤者的路人然后挺身而出似乎很容易,但如果我是经过小悦悦身边的第16个人,或者是经过纽约流浪汉身边的第23个人呢?我会不会对之前那么多人的视若无睹感到诡异甚至害怕?会不会认为这可能是个圈套甚至阴谋?没有人生活在道德真空中,也没有人会不受到周围环境和他人抉择的影响——每个人在这种情境下的选择都是一个条件概率题(conditional probability)。
正因为人性并非非黑即白,在这种情况下的反应,以及之后的反思,才真正考验我们每个人的独立精神和道德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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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关于广东佛山事件的几点思考
🙂我个人理解这个悲剧的发生,还是在于人性、以及对制度的信任 投入 字362 2011-10-23 01:40:03
🙂作者获得通宝一枚 大势至 字0 2011-10-20 21:42:09
🙂确实关键在于法律的修正完善 思想的行者 字138 2011-10-20 21:07:09
🙂《日志随笔》也有一篇从法律角度思考悦悦事件的, 1 愚弟 字184 2011-10-19 15:45:03
🙂如果我在现场基本也会打酱油,最多叫叫救护车,警察。 5 物格修齐 字133 2011-10-19 09:21:23
🙂我也是在国外学法律的,不过中国的法律我也学过。 19 再出发 字1009 2011-10-19 03:24:06
🙂多谢 晓凌 字22 2011-10-19 2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