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关于广东佛山事件的几点思考 -- 晓凌
1. 国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制度并不是“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相反是针对这种传统的赔了人就不赔钱的观念的纠正。这种制度的真正问题在于民事赔偿程序的不独立性和执行难。
附带的民事诉讼在相当程度上被刑事诉讼所吸收,如在立案、审理、期限、上诉等程序上,均应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定或制约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刑事被告,所以事实上限制了受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当然这种程序的设置有节约诉讼资源方面的考量。
其次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间赔偿主体受被告人的限制,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刑事被告,所以只能针对被告的个人财产执行。一旦涉及共同财产,在执行上存在析产的困难,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如果有第三人对民事侵权也负有责任但没有刑事责任,原告不能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要求第三人赔偿,因为该判决只针对刑事被告。
2.Good Samaritan Law在现有国内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必要引入,现有的无因管理已经足够应对这种情况。事实上Good Samaritan Law在我看来是一个道德教条意味浓重的免责条款。至于免责是否能促使更多人参与救助,我想考虑到中国社会的现状前景并不乐观。特别是要求救助人在救助开始后直到专业救助人员到达不能离开现场,以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来看,仅仅一个免责恐怕难以起到鼓励的作用。
至于像德法那样见死不救入罪,这值得研究,但不能简单地照搬。
3.彭宇案法官犯了一个推理取代证据的错误。一般侵权案基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人身伤害案是否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也不是没有争议,比如对重庆高空坠物案的批评。所以法官在判决时由于双方都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采取了看来最稳妥的方案:各打50大板,略倾向弱势的原告。所以单就判决来看,并不构成渎职。但是他以“一般的社会常理”来进行反推,显示出法律素养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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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问的这些问题都非常值得思考 1 晓凌 字655 2011-10-18 21:56:34
🙂【商榷】 2 apan 字91 2011-10-18 20:20:39
🙂法官也是有主管单位的吧 火隹 字39 2011-10-19 23:21:25
🙂我的一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