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现行婚姻制度有较为严重的名实不符的缺陷 -- 整合精神哲学
小节一下我的观点和讨论结果--应结束名实不符的现状
一些人可能对我的观点还感觉模糊,所以这里进一步澄清一下。同时也小节一下和网友们讨论的结果。
我理想中的婚姻关系,和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是等价的,不高不低的等价。这一点符合《继承法》里面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在经济上也是这样一种关系。比如成年子女和父母一般是经济独立的,若在父母家住很多是要交伙食费的,但是经济独立并不影响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感情和关系,一旦有什么事还是会全力互助。这种经济独立本质上并不是算得很清楚,主要还是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并不是一种交易关系,而是一种团结互助的关系。我理想中的配偶关系也是这样。这种婚姻关系也许称为合伙制婚姻比较合适。
由于财产关系比较清晰,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时不会说硬要分割对方一半的财产;配偶如果离异也不会要求分割对方一半财产。
有些网友不赞成配偶间经济独立,认为配偶间是交易关系,通常女方付出较多而男方赚钱较多,所以需要补偿,因此离异时应该各分一半财产。
这样的解释虽然不符合我的理想,但也能接受,因为只要名实相符,也还是合理的。我反对的是名实不符,反对的是“既想当婊子又想立牌坊”。
当前的婚姻法并没有明确“配偶间是交易关系”,或者“事实上男女不平等,女方是弱者,付出较多”这些观点,却又硬性规定离异时各分一半财产,这样就名实不符了。
我反对的是名实不符。
在讨论中注意到一个特点,就是一些女网友对女性是弱者比较忌讳,对付出较多也不很情愿。又不是保姆老妈子,凭什么要她们付出较多呢?所以她们更倾向于配偶间是纯粹的交易关系,或者说婊子和嫖客的关系。
而一些男网友一般是认为事实上男女不平等,女方是弱者,付出较多,居高临下的心态比较明显。
就是说,同样是主张分得一半财产,男女所归纳的原因是有区别的。
这两个原因我都能接受,现在要做的就是应该完善婚姻法,将“配偶间是交易关系”,或者“事实上男女不平等,女方是弱者,付出较多”这些观点写进去,结束婚姻法名实不符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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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别靠想象来当法官呀! 整合精神哲学 字62 2012-03-19 10:56:28
🙂小节一下我的观点和讨论结果--应结束名实不符的现状
🙂转篇文章::中外婚姻法差异和中国女性实际地位 中国男女真 16 酥油茶 字31607 2012-03-20 15:58:54
🙂为什么发达国家财产分配偏向女性? 4 墨虎 字187 2012-04-30 15:25:27
🙂而且 1 红黑树 字470 2012-05-02 07:29:39
🙂你在国外是吧 关于国内现状的描述 错误太多了 6 二十年后 字609 2012-03-20 19: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