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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迟来的真相:南京彭宇案当事人松口 -- 爱吃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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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律上“被撞”不是这样理解的

如果彭宇能证明徐老太是故意撞他,也就是徐老太有“过错”,那么他这个“被撞”在法律上是有意义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但是在这个案子里,谁也没想要撞谁,因此在法律上它还是“相撞”,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个案子里,根据主帖里的报道: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从彭宇的角度来说,他可以找媒体来关注这个案子,关注这条他可能认为不公平的法律,去呼吁,以对法官的裁判施加影响。在规则范围内展开的行动,我都是支持的。

但是事情演变到今天这个样子,我们在这里讨论“相撞”和“被撞”的责任差异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彭宇只说自己“做好事”,根本不承认和徐老太有“碰撞”发生,媒体也不承认。人们早已经认定“碰撞”是不存在的。没有碰撞只做好事却要赔钱,这才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说因为这个案子再也不敢做好事。

要不是二审开庭前找到双方事发当日的报警记录,这个“碰撞”是死无对证的。社会上都说彭宇是被诬陷的,从白纸黑字的报警内容来看,是彭宇诬陷了这个社会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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