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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迟来的真相:南京彭宇案当事人松口 -- 爱吃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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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我们之间的分歧在于对于过错的理解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按照我前面的分析,徐老太是有过错的,她侵犯了彭宇的路权,我们姑且借用路权这一术语。这个过错在一般情况下比较轻微,但并不是说徐老太没有过错。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所以一审判决本身就有问题。

因为彭宇只说自己“做好事”,根本不承认和徐老太有“碰撞”发生,媒体也不承认。

这一条是彭宇案复杂化的原因之一,我同意你的观点。不过,问题的关键是diamond河友说的:“彭宇案”的关键是:法官不能把救助当罪证!法官的这个判决直接挑战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这也是为什么社会反响如此强烈的原因。

另外,上述推论的所有前提是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为真。而这一前提是否确实为真,估计是无法眼见为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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